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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公告
被拘留、罚款人:靳虎胜,男,生于1969年3月28日,汉族,现住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申请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靳虎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9)晋05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靳虎胜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靳虎胜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靳虎胜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本决定下达后,被执行人靳虎胜即刻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剩余部分作出承诺后,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被拘留、罚款人:李敏纲,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阳城县凤城镇坪头村人。
申请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敏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1)阳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敏纲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敏纲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敏纲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本决定下达后,被执行人李敏纲即刻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剩余部分作出承诺后,本院决定暂缓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被拘留、罚款人:周宏,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现住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
申请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7)晋05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宏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周宏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供稿:霍禹光
原标题:《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拘留、罚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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