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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到类案,合并“同类项”堵塞监督漏洞!

2020-10-18 20: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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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手”钟天(化名)最近“翻了车”。

钟天长期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湖北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注意到这一反常情形。在对钟天代理的8起案件进行对比审查后,发现多起案件中他并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且涉嫌利用代理人身份实施诈骗。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存在公民代理情形的诉讼案件严格审核代理资格,堵塞“违法代理”的漏洞。

对“钟某类”案件的监督是湖北检察机关探索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一个缩影。2018年以来,湖北各级检察院发出的1573件民事检察建议中,有235件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为93.2%。

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调查了解农民工郎某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从探索个案到监督类案

促法律统一适用

“案件性质相同,裁判标准却不一致,违反了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日前,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针对当地法院办理的8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统一。

而此举的由来还要从一起抗诉案件说起。

“要不是被刘某撞到,我家人也不会过世。为什么我们还需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代某某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监督时,反复追问。

2015年10月,代某某的家人胡某某在江汉油田某路段散步时,被刘某驾驶的与准驾驶车型不相符的两轮电动车所撞,造成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因创伤性湿肺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代某某损失6.4万余元。

“双方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赔付责任?”该案提抗到湖北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依据受害人胡某某自身原有疾病对死亡后果的参与度来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受害人存在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仅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果的客观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

随后,湖北省检察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刘某支付代某某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24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对该案审查中发现,当地各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存在分歧,这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承办检察官由此想道:“在刘某案这类案件的办理中是否也存在类似情况呢?”

为规范该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个案探索类案办理,湖北省检察院指导汉江分院对辖区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一次系统梳理。

“针对受害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两级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裁判标准明显不一致。”在向同级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汉江分院这样写道:“通过检索,发现采纳损伤参与度的判决占78%,未采纳损伤参与度的判决占22%。”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我们也更清醒地认识到,最终必须回归法理,探求法律的本意,在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基本平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很快,当地法院将这份检察建议下发给辖区各基层法院,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统一裁判。

从对案监督到人案并重

助力规范司法

在湖北省宜城市,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借款并未通过股东会议,这是否合法?”其中曲折还得从某矿业公司股东邱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某矿业公司的控告开始。宜城市检察院接到控告后,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发现不仅邱甲,王乙、李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等2人也在同一天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了某矿业公司。邱甲等3人均称该公司因缺少资金周转,在不同时间分别向3人借款共计约56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但该公司逾期未还款。法院在同一天受理了该3起案件,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邱甲等3人共领取执行款项约117万元。

“该3起案件最明显的共性在于庭审都毫无对抗性,这不太符合常理。”宜城市检察院在对3起案件进行细致梳理对比后,发现3场庭审均在原告仅提供盖有某矿业公司印章借条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案件快速调解并执行结案。后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邱甲等3人均将收到的借款转移汇集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岳母庞某的账户中,且邱甲等3人均与周某某存在亲戚关系。

为此,宜城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撤销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并将相关涉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不仅如此,了解到3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均为同一人后,宜城市检察院还对这名法官办理过的其他案件进行了审查,并建议法院对该承办法官未履行严格依法审查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不久,法院给予该承办法官行政记过处分的文件送至检察院,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了该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按照最高检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指导思想,湖北检察机关通过制度机制建设,引导基层院强化调查核实,力求把违法事实查清,监督违法情形也逐步从“审理超期、执行超期、送达程序违法”等表层问题,转移到深挖司法人员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上,对倾向性、普遍性违法问题注重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扩大监督影响力,使得“类案问题拆分监督”等监督不规范问题逐步得到遏制。2018年以来,向湖北省检察院备案的632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中,有139件是类案检察建议。

“对司法人员和案件办理程序同时进行监督,再‘计算最大公约数’,以此提出的建议更具有可行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湖北检察机关坚持对人和对案并重的监督方式,枣阳市人大代表申丽丽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靠过硬的队伍来实现。”

“针对共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对督促法院纠正普遍性违法行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湖北省蕲春县法院表示,之前当地检察机关就24起违法送达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推动该法院对多名承办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整顿,要求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直接送达率。

从泛化到细化

实现监督、执行质效双提升

“利息收入应不应该征税?征什么税?怎么征税?”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有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现象,且涉及金额较大。

关注到这一问题后,该院对辖区内近三年来法院审理的258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梳理调查,发现有10余件案件的利息收入在税款缴纳方面存在漏洞,合计超330万元已执行利息未缴纳税款。

针对这一共性问题,葛洲坝检察院向葛洲坝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宜昌市检察院同时向宜昌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协作,建立民事裁判案件中利息收入信息共享机制、民事执行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协作机制,堵塞民间借贷利息征税漏洞。

截至目前,相关法院已配合当地税务局完成对法院近两年审理(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的集中清理,当地税务局对应缴税款进行了追缴征收。宜昌市中级法院、宜昌市税务局还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民间借贷案件涉税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出台了多项司法解释,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名法官说,“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并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也为共同解决某类社会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与此类似的是,湖北省随县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当地法院办理的部分案件未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根据建议规范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湖北检察机关将执行活动监督的具体违法情形细致分为10类,并设置相应代码,通过定期汇总分析、个案办理顺藤摸瓜、同类案件梳理研究等方式,对调查财产不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进行类案监督。

“分类对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细致分析,提出类案监督意见,不仅能够减少重复制发的检察建议的数量,还能提高监督权威和监督力度。”湖北省第六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表示,对类案的监督能有效帮助法院及时堵塞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漏洞,起到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如,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在对两年内办理的监督案件进行仔细对比的基础上,就同级法院在多起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共性问题提出类案监督意见,促使区法院清理出60余件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并逐一恢复执行。同时为了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法院还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由案件承办人查询变更为内勤集中查询。

2018年以来,在湖北检察机关办理的941件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中,有96件是类案检察建议。

建机制提素能

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

“近期优秀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已发内网典型案例栏目,请各基层院及时组织学习。”在湖北省民事检察微信群里,这样的信息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这源于湖北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做好类案监督工作的共识,即建立机制,提升类案收集、分析能力。

早在2013年,湖北检察机关就建立了“四有一备案”制度,明确要求调查核实为办理民事监督相关案件的必经程序,对调查范围、调查手段、调查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书面审查走向现场调查,这本身就是一次深挖分析的过程。”张婵是洪湖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对于她来说,在对案卷进行审查、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撰写结案文书后,在智慧民事办案辅助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并向上级院做好备案已成为一种习惯。“整个流程会让我对每个案件都留下有条理的印象,也更容易敏感地察觉到办理的类似案件。”

“系统所包括的重点标注与高亮识别、要素比对、延伸审查等功能,让我们更容易对类似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对比分析。”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检察官周爱兵说,新上线的智慧民事办案辅助系统更加贴合办案人员的需求,为类案监督工作提供了技术便利。

2018年,针对部分基层院类案监督工作建议表述不明确、建议缺乏针对性的问题,湖北省检察院专门制定了指导意见,根据职能调整规定了类案工作建议与个案检察建议在针对的情形、文书形式规范、法律依据、建议内容等方面的区别。为了切实提高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刚性,还明确了对类案或者一案多人多事拆分监督予以核减的监督标准,且将核减情况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并在每年一次的分片检察建议专题座谈会上进行通报。

“每一次都获益匪浅。”已经参加过3次“以通报考核结果、观摩优秀案例、晾晒最差文书”为主题的座谈会的周爱兵说,“直截了当‘戳’痛点更有助于提高自身监督素能。”

“民法典的编纂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湖北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在贯彻落实民法典中不断完善类案监督机制,促使监督质效提升,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实现法检双赢多赢共赢,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表示。

类案监督是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

有效方式

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毛婵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湖北检察机关自2015年开始探索的类案监督方式,有了顶层设计的强大支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湖北检察机关探索类案监督起始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两类案件监督,后延伸至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二者在类案监督的形式和效用上既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又都具有提高监督质效的共同点。

一是采用类案监督,提升监督效能。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违法的类型较为集中,以湖北省2015年审判活动违法监督为例,司法确认违法、超期审理、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审判组织不合法、虚构撤诉案件等6类违法占据了该类检察建议的75.9%。为了提高监督效能,形成规模效应,湖北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类案监督,对同一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存在的相同违法问题发送一份检察建议予以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与个案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适当性、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目的相比,更能以规模效应引起法院对类似案件整改的高度重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能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效能。如2015年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就对103件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案件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推动了当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规范开展和当地法院审判组织合法性建设。

二是统一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度越来越高,一些当事人会以法院“同案不同判”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类申请一般发生在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连续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力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湖北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也建立了类案检索机制,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检索、梳理、分析,以推进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增强司法判决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可预期性。

三是加强类案指导,推进精准监督。最高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以精准监督的理念为指引,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力争抗诉一件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最高检近年来加大了编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力度,湖北省一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评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指导性案例,一件案件被评为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挥了类案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监督的精准性。

四是加强类案监督,推进社会治理。类案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源于同一经济社会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类案监督,可以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如湖北检察机关在开展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法院判决的民间借贷利息均未征税,遂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和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利息征税协作配合机制,堵住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检察日报 作者:龚陪 张柳 图片: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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