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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民营企业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为啥对14名作不起诉决定?
近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王某某等14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家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徐某某等17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涉案人员中有14人系伊犁州直煤炭购销行业的民营企业主,均是各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经营人,涵盖了该行业50%以上的从业企业。
案发后,上述企业均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因一念之差触犯刑律深表后悔。
若对这些民营企业家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被降低,在经营、融资等方面将举步维艰,公司发展将受到重创,甚至存在企业倒闭的风险。伊宁市检察院基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复产、复工”的理念及工作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指派员额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调研涉案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状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领导、侦查人员、律师等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评议,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处理事宜及时上报请示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在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全方位指导下,办案人员综合考虑案件相关犯罪事实、情节及涉案企业经营实际状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最终决定对涉案的上述14名民营企业家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为这10余家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提供了司法关怀和检察温暖。
伊犁州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坚决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并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不断增强企业的司法获得感,通过司法办案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 |伊犁州人民检察院 伊宁市院人民检察院
作者 |彭秋冬 张乐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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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7名民营企业家虚开增值税发票,为啥对14名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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