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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943万元

乌海新闻
2020-10-18 14: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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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条件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一款金融精准扶贫产品。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按照贫困户自愿申请的原则,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后,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扶贫小额信贷六要素

扶贫小额信贷是国家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项金融特惠政策,严格执行“六要素”。1.贷款额度:每户5万元以下。2.贷款年限:最长3年。3.贷款方式:信用贷款,免担保免抵押。4.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1年期贷款利率4.35%,3年期贷款利率4.75%)。5.贷款贴息:所有自愿申请并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财政全程全额贴息。即,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可零利息使用贷款。6.县建风险补偿金。

02

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动“两免一贴”扶贫小额贷款

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我市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分别由邮储银行和乌海银行承担。截至9月底,累计为139户建档立卡贫困发放扶贫小额贷款943万元,其中:海勃湾34户,153万元;乌达区15户,94万元;海南区90户,696万元。扶贫小额贷款余额65户,金额273万元,其中:海勃湾9户,33万元,乌达区3户,12万元;海南区53户,228万元。

(二)做好疫情期间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工作

为了做好新冠肺炎期间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续贷、展期、风险防控和贷款回收等工作,2月18日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和乌海银保监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乌扶办函发〔2020〕4号),指导承办银行要简化业务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6个月或续贷。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将疫情期间的新政策及时传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全面摸排掌握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能贷尽贷情况

2月末,按照自治区要求,三区扶贫部门和承贷银行按自治区反馈未贷款名单,分头重新摸排全市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未贷款情况,编制《乌海市2019年18岁-65周岁未获得扶贫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名单未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93人,其中,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已获得贷款3人;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意愿、未确定发展项目及正在履行申请贷款手续7人(其中4人已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无贷款意愿71人;不符合贷款条件12人,都已摸清原因。

4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海银保监分局、扶贫办和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共开展8次实地走访排查。对我市存量扶贫小额信贷逐户走访,宣传疫情期间扶贫小额信贷最新政策,了解扶贫小额信贷6要素执行情况、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排查“户贷企用”情况。同时,按期对贫困户贷款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确保应贷尽贷。

(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督战工作

3月13日,制定并印发了《乌海市扶贫小额信贷专项督战方案》,明确督战内容、时段、方式和职责等,组织召开2020年乌海市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联席会议暨扶贫小额信贷督战工作专题部署会,共同商讨各部门在扶贫小额信贷督战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对策,为做好督战、备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6月15日—6月18日,由市扶贫办、金融办、银保监分局、邮储银行、乌海银行、三区金融办和驻村工作队成立入户核查组,对全市203户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核查,并填报《乌海市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入户调研问卷》。

(五)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贷后管理,要求邮储银行和乌海银行进行全面自查,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核实贷款用途,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贷款用途规范。同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健康、良性发展,切实发挥助推产业发展作用,保证贫困户稳定增收。

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及宣传,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各项政策落实落细。6月8日,组织开展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培训,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金融监管局关于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内财农〔2020〕579号)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各相关单位、部门、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最新政策要求,精准落实到户、到人。各区金融办、各合作金融机构组织编印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单、制作印有小额信贷政策的搪瓷缸,逐村逐户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宣传讲解并发放。

03

下一步工作

一是发挥联动作用。进一步加强承贷银行与扶贫部门、监管部门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情况,强化相关政策理解与沟通交流,做到政策精准宣传、贷款精准投放。

二是形成攻坚合力。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协助承贷银行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户入村逐户核实,把好贷前审核推荐关,严格排查贷款使用情况,做好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对还款困难的,各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关注贷款人的生产经营、家庭生活、资金使用等情况,把后贷后规范关,全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精准扶贫 不落一人

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实现全面小康

学好用好民法典

(4)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快乐的校园生活~

编辑/刘之爽

校审/杨梦珂

原标题:《乌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9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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