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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70辑】情绪失控犯错,理性司法有温度

2020-10-19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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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因某事而产生情绪,有高兴、愤怒、悲伤、惊愕、恐惧等情绪。不同的场景下人的情绪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可以控制情绪,有的则被情绪控制。当人被情绪所控制,错误往往就会容易出现。今年6月,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一起因情绪失控而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

来自环卫大妈的怒火

受援人沈大妈已经60多岁了,一直在路桥某环卫处做着环卫工作,主要负责某小区周边道路区域的清扫,其最大的烦恼就是小区门口随便乱停放的车辆和随意丢弃的垃圾,非常影响她的工作以及她的情绪。2020年5月的一天早上,沈大妈跟往常一样做着清洁工作,当行至小区门口附近时,又发现一排随意停放路边的车辆,车辆下面满是落叶无法打扫,愤怒的情绪一下子就漫延开来。随即沈大妈用手里的扫把柄将停放的几辆车子划了个遍,被车主发现后逃离了现场。事后,沈大妈自知做错了事,情绪由愤怒转为了后悔,偏执的她还打算跳井自杀,幸得邻居救护,之后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话。

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

因受援人沈大妈有多年的精神病史,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法定能力鉴定。经鉴定,其法定能力评定为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此,路桥公安分局通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徐道德律师接受指派为沈大妈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受援人沈大妈在此事件后精神受刺激,情绪不稳定,援助律师上门至其家中,在其熟悉的环境中与沈大妈及其家属沟通案情,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前因后果,一一解答了家属的提问,特别是本案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要作为刑事犯罪存在疑问。

本案沈大妈一时愤怒,冲动地划伤多辆轿车,破坏了社会的治安和秩序,产生一定社会危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经鉴定为13000多元,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节,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当然通过民事赔偿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能极大的减少量刑,特别是在财产型犯罪中,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于免除刑罚。了解清楚法律规定后,沈大妈及其家属暂时放平了心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赔偿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争取到了他们的谅解。

来自司法者的温度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沈大妈也是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公安机关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考虑沈大妈的个人状况,及时给办理了取保候审程序,让其能回归家庭静养。之后不久,案件就移送至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徐道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详细审查了案件事实情况,核对了证据材料,并当面听取了当事人的供述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沈大妈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沈大妈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谅解,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结合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大妈不起诉。也就是本案至此终止刑事诉讼,不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惩戒了存在的犯罪行为,又能结合实际情况更好地进行教育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凸显了司法机关文明、理性、善意的执法理念,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暖意。

END

撰稿|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徐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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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第570辑】情绪失控犯错,理性司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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