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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醉驾“豪华套餐”上线 检控顶格量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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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谁想,福州一男子不但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把危险驾驶的多个从重处罚情节试了个遍,最终被施以顶格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
△网络示意图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从福州市仓山区世纪金源广场停车场出发,沿广场内道路绕行至北二门出口时,与林某某驾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后被林某某截停在广场内,民警接警后到场将邱某某抓获。经查,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72.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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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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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因此,邱某某的行为不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要对其从重处罚。
案情深入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邱某某犯罪的“隐藏剧情”慢慢浮出水面。原来,早在2017年9月份,邱某某就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在前次醉驾后驾照被吊销、未重新申领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7月29日凌晨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在福州市台江区武夷绿洲公交车站附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其时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81.75mg/100ml。
也就是说,邱某某不但曾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过刑,还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且在2019年7月29日醉驾被查获后、被判决前,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网络示意图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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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又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亦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因此,邱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总共触犯了四项从重处罚情节。
案件审理
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办案检察官在综合考虑本案证据、犯罪情节及邱某某的认罪态度后,认为: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过向邱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和证据开示,邱某某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最终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邱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当庭判处邱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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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也即,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至少会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至多会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量刑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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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邱某某触犯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说是“打包”了危险驾驶罪的“豪华套餐”,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比较罕见的,也说明了邱某某目无法律、明知故犯,主观恶性较强,因此有必要予以最严厉的惩处。
检察官敬告各位司乘人员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切莫以身试法,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 福州检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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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典型案例 | 醉驾“豪华套餐”上线 检控顶格量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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