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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法小讲堂第34期】经济补偿金(二)
还记得上期节目中小法说的,关于疫情期间非正常离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吗?不记得怎么用法律维权的,可以翻翻往期视频回顾哦~
今天小法要讲的是: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没到期
提前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怎么支付~
以案说法
2016年10月,小张与某I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1份,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8月31日,小张与公司经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小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经济补偿金18 6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小张支付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经济补偿金186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关键看谁先提出解除,如果是劳动者,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限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举 例
小张准备跳槽,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这就不属于协商解除,只有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ND
审 核:罗丽芳
主 持:尹 杰
编 导:韦 勇
编 辑:刘思园
2020年第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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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芦法小讲堂第34期】经济补偿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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