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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受理?

2020-10-20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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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新区法院根据保全申请人甲公司申请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苏1291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冻结乙公司、丙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于2017年3月29日查封丙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某小区的房产,查封丙公司名下的土地,以上均为轮候查封。

李某喜、刘某、李某卓向高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6年10月19日,其向被执行人丙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购买款,但丙公司迟迟不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其作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由于法院查封了该房屋的房产和土地,致使产权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中涉及到丙公司土地和房产的执行,依法解除对土地的查封,以便办理不动产权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轮候查封有别于正式查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执行,其所针对的是正式查封。因此,对于轮候查封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异议。

本案中,高新区法院对丙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某小区的房地产采取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复议申请人李某喜、刘某、李某卓不能针对上述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法官说法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标的上对应的执行措施本身应具备法律效力,当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法院查封即出现首查封、轮候查封情况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在首查封未解除时,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应当向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首查封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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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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