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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欠条还款备注被裁剪,微信聊天记录助证明
被告黄某为何愤愤不平?
欠条备注被裁了又是怎么回事?
一切都源于一场经济纠纷案,
让咱们到闽清县人民法院去一探究竟吧。
据了解,2017年,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购买铝材材料若干,经双方结算,黄某出具欠条给王某,确认拖欠王某货款75000元。因黄某迟迟未还钱,2020年7月,王某将黄某起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偿还货款75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黄某送达了应诉材料,黄某告诉法官,在出具欠条后,其母代为偿还10000元,并备注在欠条下方。王某拍照后通过微信将欠条照片转给黄某母亲,王某起诉的金额不但未将该10000元扣除,还把欠条左下角“8.9收10000元汇款”的备注内容裁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黄某一家三口都与王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每一张发货单上买受人的信息均不明确,黄某母亲与王某有频繁微信转账记录,但每笔转账都未写明款项用途。信息不全的发货单和转账记录难以佐证黄某母亲曾代为偿还10000元的事情。
正当案件陷入僵局时,黄某母亲提供的一项证据让事情有了新的进展。原来,黄某的母亲保留着2017年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微信聊天中,承办法官找寻到有备注内容的欠条照片,证明了黄某母亲代为偿还10000元的事实。经过法官教育,王某承认有收到黄某母亲的10000元还款。
法官提醒
1、转账还款等汇款信息要完整明确。转账要写明款项用途,发货单(收货单)要写明买受人、货号、货物数量、价格和货款以及货款支付情况。
2、有阶段性还款的,双方要及时进行对账。
3、要注意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通过微信洽谈买卖事宜或其他借款事宜的,微信记录最好不要删除。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闽清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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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欠条还款备注被裁剪,微信聊天记录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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