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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沭阳警方自亮“家丑”倒逼规范执法

沭阳公安
2020-10-20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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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A01版-要闻

“案件剖析,典型引领,以身边事例说法,让案例成为最好的‘教课书’。今天,‘沭’法进行时播出第一期,为大家剖析城区某派出所民警办理的‘刘某华被殴打案’。”今年4月,沭阳县公安局录制的一档视频栏目“‘沭’法进行时”,在该局公安网主页一经推出便引起强烈反响。该栏目聚焦沭阳公安民警执法陋习、晾晒民警执法问题,警示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有力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效能。

处警不及时不规范被“曝光”

首期“‘沭’法进行时”剖析了一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相互厮打案件。今年1月4日15时许,在沭阳县南湖街道一超市门口,刘某华和徐某因债务纠纷相互厮打,厮打中,徐某颈部和左手背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徐某妻子李某如用手背敲打刘某华额头,致刘某华额头受伤,后刘某华报警。

沭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董桂红通过对该起案件剖析,发现该案办理中主要存在以下执法问题:一是出警不及时。辖区派出所民警在当事人报警约一小时后才到达现场处警。二是送达文书不及时。承办民警于1月5日对该起报警受理行政案件查处,直到4月4日办案民警才将受案回执送达报警人。三是调查取证不及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民警未及时对刘某华进行询问,直到4月4日,刘某华到派出所投案后,承办民警才对刘某华第一次进行询问。

随后,董桂红给出了正确处理方式。首先应及时出警。处警单位民警接警后应及时处警,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接警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其次要及时出具受案回执。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不符合现场调解的行政案件,报警人能到办案单位接受询问的,受案后应当场出具受案回执;如特殊原因不能到办案单位的,应在现场填写加盖公章的受案回执交报警人,并要求报警人在回执附卷联签字确认。”董桂红说。

再次就是要及时调查取证。办案单位对所有行政案件都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毁损财物等符合调解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最后就是要做好说理执法。各办案单位要围绕案件事实,详尽解答各项疑惑和问题,准确清晰说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和处理依据,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

每个案例都是一面镜子

“每个案例都是‘最好的教课书’,也是一面教育警示镜。”沭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李爱忠介绍,今年以来,他们共发现出警不及时76起,送达文书不及时16起,调查取证不及时48起。通过“‘沭’法进行时”这个栏目主动“自我揭短”,最终目的还是警示各单位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自己执法行为,提升全局执法规范化水平。

据介绍,“‘沭’法进行时”对突出执法问题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曝光不遮不掩;一律实名实事详实曝光具体单位和当事民警;一律进行表态发言。沭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殷其双介绍,栏目曝光的案件坚持从公安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类型和执法问题中挑选典型案例,包括行政复议诉讼、刑事复议复核、信访投诉、执法检查、检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警情案件,确保案例来源覆盖各个方面。

约谈督办机制推动问题整改

针对典型和共性问题,沭阳县公安局深入挖掘案例背后的管理短板和思想根源,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执法单位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沭’法进行时”专栏上案事例,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穿透力。

此外,沭阳县公安局还实行法制包片民警督促、法制大队主要负责人催办、分管局领导约谈督办工作机制,推动问题整改。被“‘沭’法进行时”专栏曝光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并按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法制大队。据统计,自今年4月份打造“‘沭’法进行时”栏目以来,已制作相关节目9期,曝光突出执法问题30余个,在全警引发强烈反响,被曝光单位均第一时间查问题、抓整改、促规范;未被曝光单位也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有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组稿:公安局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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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法制报】沭阳警方自亮“家丑”倒逼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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