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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两公司一被告人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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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应缴税款。
10月15日,琅琊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单位滁州市志同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单位滁州市昊瀚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追缴的涉案税款648537.84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薛某妹是案涉两家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至2014年,薛某妹为抵扣两公司应缴的税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共购买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3814928.06元,税额共648537.84元,价税共4463465.9元,并已经全部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向公安机关退清涉案的抵扣税款648537.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薛某妹及案涉两家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清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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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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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虚开增值税发票 两公司一被告人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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