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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相比,新增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代位继承纠纷案例:
2016年7月,肖某甲因代位继承纠纷将肖某乙、肖某丙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系祖孙关系,与被告肖某丙系姑侄关系。肖某乙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共有两套房子,给儿子肖某丁和女儿肖某丙一人一套。2014年末肖某丁因肝癌去世,其后肖某甲起诉分割肖某丁的房屋,法院判决肖某丁名下的房屋由肖某甲、肖某乙、刘某各分得三分之一,该房产权归肖某乙和刘某所有,由该二人给付肖某甲96980元。后刘某于2016年1月6日去世。肖某甲遂向法院起诉分割刘某遗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刘某之子肖某丁先于刘某死亡,刘某死亡后由肖某丁之女肖某甲代位继承。肖某丁死后,其房屋归刘某和肖某乙所有,故刘某可供继承的遗产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因肖某甲请求分割遗产的份额的对价为96980元,未超过遗产份额,法院予以认定。遗产继承人为刘某之夫、之女、之孙女肖某甲等3人,故肖某甲请求分割房屋的对价是32327元。因肖某甲诉请继承之遗产为住宅,尚未变现,仍属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肖某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准许。判决:该房屋归肖某乙、肖某丙所有,肖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肖某甲32327元。
撰稿:赵嘉雯
原标题:《民法典案例: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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