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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一对“好兄弟”酒后驾车,在同一地点被查
喝酒可以增进朋友间的感情,然而,在酒精的作用下,有些人胆大妄为,醉酒驾车,最终不免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最近乌海交警支队国道大队就查获了这么一对“好兄弟”,他们晚上一起聚会喝酒,一起驾车回家,然后在同一地点被交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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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国道大队在辖区机场路设置检查点,约23时29分,一辆小型汽车驶入检查点,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荣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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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民警对荣某某进行处置时,另外一辆小型汽车驶入检查点,经检测,驾驶员王某某同样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
被查获的驾驶员荣某某、王某某竟然在现场聊起了天,民警询问二人是否认识,二人说不但认识,还是朋友,而且当晚就是两人一起喝的酒,喝完酒后各自驾驶私家车回家,没想到在同一地点被交警查获。
民警带荣某某、王某某到医院采取了血样,后经送检,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3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7mg/100ml,二人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说起醉驾被查获,二人都十分后悔,本来好朋友一起聚餐是一件高兴的事,可就是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才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醉酒驾车,给自己的人生背上一个永远的污点。
目前荣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二人的是法律的审判。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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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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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废弃的杂物;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
(八)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九)其他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乌海交警
编辑/杨梦珂
校审/刘之爽
原标题:《乌海一对“好兄弟”酒后驾车,在同一地点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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