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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被抓!这种行为违法!

2020-10-21 21: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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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仍心存侥幸从亲朋好友处为其收购银行卡,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泄露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也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元、孙某好、牛某军、罗某、郭某、程某刚6人获悉网络赌博、境外赌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银行卡洗钱等需求,售卖银行卡有利可图。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元等人安排身边亲朋好友帮助其办理成套信用卡(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等),后以每套500~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截止案发,黄某元等人或单独作案,或结伙作案收售银行卡,并向“卡商”提供银行卡数百余张,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比对查询,发现黄某元等人出售的银行卡有大量涉嫌电信诈骗案件的情况,多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均在二十万以上。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元等6名犯罪嫌疑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对黄某元、孙某好、牛某军、罗某、郭某、程某刚批准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

本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据相关规定,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公安机关因应予立案追诉;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除了收售银行卡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然开户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对方帮助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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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手段多样、行为隐蔽,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活动;一旦发现自己的相关账户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更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作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情!

来源|裕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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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人被抓!这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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