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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涉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0-10-22 08: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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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涉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16-2020)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小家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大局意义深远。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年群体的保护与关爱落到实处,始终是人民法院涉老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涉老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实践中把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简称为涉老案件。2016年1月-2020年9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老一审民事、刑事案件520986件。从年龄层次来看,60-70岁老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约74.89%,70-80岁老人约19.19%,80-90岁老人约5.28%,90岁以上约0.64%。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的占比约为16.61%。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涉老民事案件的61.05%,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25.05%,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约占13.9%。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约占比5.23%,近几年来保持较为平稳的水平。

(一)涉老案件特点

1.涉老案件地区分布较为均衡

从司法大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省内13个地区涉老案件数量较为均衡,与总体案件体量大致相当。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苏州61584件、南京55568件、南通54496件、徐州50043件、盐城46188件。

2.涉老案件类型多元化

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主要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近年来,因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引发的涉老纠纷逐渐涌现,高龄离婚案件亦逐渐增多。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等;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所涉罪名主要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近年来,随着犯罪智能化、网络化,老年人掌握的科技信息、知识量有限,往往难以识破骗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案件多发。

3.涉老案件处理难度大

在涉老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基于老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不论是举证、质证还是配合法院调查时均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律释明工作尤为重要。同时,在离婚、继承、析产等家事案件中,帮助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化解对立情绪,做好心理疏导,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环节,这也加大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4.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一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因财产受损引发精神创伤,身心健康也遭受极大危害。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心理需求,职业化、团伙化骗取老年人钱财,往往涉及较多老年被害人,影响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曹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曹某某以“养老服务”为幌子,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天津等18个省、市成立多家公司,虚构养老投资、服务项目,主要以老年人为对象骗取钱财,最终造成5万余人46亿余元本金未能归还。此外,老年被害人因存在养老、治病等更为迫切的实际需求,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期望较高,此类案件也存在较为突出的涉诉信访矛盾。

(二)涉老审判工作主要做法

一是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依托,实现涉老纠纷的联动化解。各级法院积极联合公安、妇联、民政、社区等部门构建老年维权联动机制,争取多机关的支持、多部门的配合、多主体的参与、多资源的利用,充分发挥社会整体力量化解涉老纠纷。例如,张家港法院建立家事“三员”工作机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和专业心理咨询师中选任家事调解员和心理辅导员,适时参与、跟踪个案,切实提升了涉老纠纷化解工作实效。灌云法院杨集法庭依托“五老”调解中心,邀请了解案情、熟悉矛盾纠纷起因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五老”深度调解涉老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以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为基础,畅通老年群体维权通道。针对老年人诉讼中存在的困难,各级法院开辟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好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对行动有障碍、交通不方便、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实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并接受口头起诉等特色诉讼服务。普遍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诉讼指南》《举证须知》等资料,配备老花镜、饮水机、轮椅、笔墨等。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对经济困难的老人缓、减、免诉讼费,为确需指导和帮助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提升涉老纠纷化解实效。婚姻家庭纠纷较之于其他民事纠纷,涉及到更多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2016年5月起,江苏高院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四年多来,我们始终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在离婚、继承、赡养、隔代探望等家事纠纷中,注重对老年群体的特殊利益保护和精神关爱。对于涉及老年人受家暴的案件,依法、及时、高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切身权益。通过加大释明力度、先予执行、归口审理、开辟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绿色通道等方式,优先、高效审结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维权案件。

四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原则,加大对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关盗窃、诈骗、“套路贷”、抢劫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门作出对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如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老年人等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最高法院、江苏高院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亦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量刑。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精神,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如刘某某等盗窃案,四名被告人共盗窃31名被害人27万余元,虽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法院考虑其多次窃取老年人财物的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四人判处罚金共22万元,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精神。

五是贯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要求,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受案法院全面了解被告人赃款赃物去向、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宣传,力争最大限度退赃退赔。如石某诈骗案,被告人共诈骗6名老年人34万余元。一审期间被告人未退赃,二审法院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通过各方面努力,成功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15万元,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依法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便在执行阶段继续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对因案致贫、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老年被害人,给予适当国家司法救助,输送司法温暖。

六是以创新举措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妥善化解涉老纠纷的新方式新手段。一些基层法院在探索专业化审判的过程中,尤为注重对老年群体的特殊保护。常州中院、南京秦淮法院先后设立了涉老案件合议庭(审判团队),安排有一定社会阅历、亲和力强的法官专司审理,同时选任一批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人民陪审员充实审判力量。在审理中注重法律释明、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开展巡回审判等,有效化解了一大批涉老纠纷。徐州两级法院创新设立“敬老维老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志愿者深入村居社区、敬老院等开展走访慰问,解答法律疑惑,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七是以丰富的法治宣传为途径,提高老年群体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各级法院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村组活动,加强老年维权法治宣传,提高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等工作的开展,引导公众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罚力度,要求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将惩治、震慑和预防相结合,营造震慑打击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年是人生的重要一程,是可有所为、可有所乐的重要人生阶段,让老年人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值此重阳佳节之际,江苏高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为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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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法院涉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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