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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一念之间” 别等“判刑”才后悔!

2020-10-22 09: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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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逐年上涨,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其中最常见情形就是酒醉后驾驶机动车。

近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6起危险驾驶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3月17日,饮酒后驾驶汽车,途经太谷区东海南路太谷中医院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00mg /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姚某某,2012年4月13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25日,该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国道108线七五三道口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111mg/100ml。经血样检测,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94mg /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杜某某,2020年5月31日21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沿太谷区敦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仪街东海北路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8mg /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

被告人赵某某,2020年5月13日下午15时,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小型汽车途经太谷区运煤线与北洸乡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01mg/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五

被告人田某某,2017年9月26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5月1日20时,该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凤仪街东海北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43mg/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六

被告人蒋某某,2019年7月24日,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大众牌小型汽车途经太谷区康宁东街聚贤楼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蒋某某经公安机关数次传唤均未到案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8mg/100ml。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提示

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应受相应刑事处罚,并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法律底线,是人人均应遵守的社会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潜在危害巨大,“失去安全便失去了全部”,人生在世安全第一,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珍爱生命,文明出行,你的每一次遵守,世上的生命之花就会开得更加艳丽,更加美好。

原标题:《危险驾驶“一念之间” 别等“判刑”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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