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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2020-10-22 09: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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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提醒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淄博市税务局自今年9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开具专项整治活动。在此,淄博市税务局提醒您: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主动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山东省(不含青岛)在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即开即奖和定期开奖),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具体参与方式请拨打发票违法专项投诉举报电话咨询。

如果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拒开具发票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请拨打以下发票违法专项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更快捷地帮您解决问题:

淄博市税务局 0533-3812366 0533-3012345

张店区税务局 0533-3012345

淄川区税务局 0533-5612366

博山区税务局 0533-4912366

临淄区税务局 0533-7312366

周村区税务局 0533-6412366

桓台县税务局 0533-8212366

高青县税务局 0533-6967205

沂源县税务局 0533-3312366

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0533-3592999

齐鲁化学工业区税务局 0533-7312366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 0533-6612366

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0533-22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0日

原标题:《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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