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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系列(第五期)

2020-10-23 17: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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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摄影界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中国文联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国摄影家协会将大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摄影工作者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今日推出第五期,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分三期摘录转载《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学法规活动月)总结报告》,旨在更好的帮助广大摄影人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

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

(学法规活动月)总结报告(一)

刘志超执笔

学习法规活动月综述

2020年7月12日,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学法规活动月)在沈阳大东区文化馆正式召开,这次会议即是学法规活动月的启动日,又是视频与网络传播方式的正式研讨会。为了防控疫情,150人座位的会场上,只邀请各层面30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主题为: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

下面围绕学法规活动月的内容、作者文章和大家研讨的问题作总结报告。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学深悟透、明德尊法

《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发布,在摄影界掀起热烈的讨论和学习高潮。一个月的学习研讨大家有了共识,普遍认为学习《民法典》和相关法规,它是全国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宝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对摄影而言,落实《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崇德守法、尊权爱民的社会公德与职业操守。

摄影人学法规不仅仅是学法、懂法、用法来实施摄影创作、发表、传播的权利和维护肖像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应以世界眼光和国家文明、人民利益的高度来思考和审视摄影人的使命担当。把摄影界的学风、文风、创作作风融入国家法治建设、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的大潮中;融入国家精神文明、物资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建设中;融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中。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法典》是符合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在讨论和来稿中特别提出应深刻领会《民法典》的“人民性”。摄影人应通过影像文化活动、创作的优良行为,去回应人民的法治需要、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呈现人民对真善美的生活向往。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定位摄影工作,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权益、弘扬人民精神、捍卫国家尊严,贯穿了摄影工作的全过程。

高扬文艺人民性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明确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一以贯之的核心思想,也是我党对文艺工作所一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摄影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把人民作为剧中人、剧作者,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作为审美鉴赏家和评判者,这是摄影工作的出发点、聚焦点和落脚点。

大家普遍认为学习《民法典》和相关法规,应深入掌握法规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核心解决摄影创作“为了谁”,镜头“对准谁”的问题,解决创作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情感、价值取向等问题,处理好法律与摄影的关系、摄影工作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结合实际精准把握法规的思想精髓,根除落后陈旧的陋习,把人民需要不需要、喜欢不喜欢、接受不接受作为判断作品的价值标准,我们才能创作出有道德、有血脉、有温度、有力量的好作品。

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破解误区、贯通创作

本次学习在启动日研讨会上就提出,深入排查问题、理顺法律关系、强调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实践性。经过一个月的研讨和征集文章所排查的问题,大致可概括为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问题,当下摄影本身存在的问题:

(1)认识问题:对摄影的本质、意义、价值认识缺乏深度。相当大数量的摄影人思想观念停留在摄影的记录功能层面,停留在单纯唯美的台阶上,甚至停留在娱乐性消费领域。对摄影不是“工具”而是“武器”认知不到位。对摄影的推进和影响社会进步、产生社会意义、时代作用、精神力量、价值判断与选择,缺乏深层次的思考。

(2)理论问题:对摄影发展史、基本理论、相关理论,缺乏了解和必要的掌握,对摄影艺术创作的规律,缺少更深入的研究。

(3)实践问题:对摄影的题材选择、主题定位、呈现方式、风格单一,缺乏思想上的突破,观念上的转变,跟风思考、扎堆取材、重复创作,模仿化、同质化之风较为普遍。

(4)心态问题:对摄影创作的目标选择、自身定位、价值取向、选题计划缺少清晰而科学的抉择。贪大求全、重数量、轻质量,急于求成的浮躁心态,影响创作的质量、水平和创作选项的专注性。

第二个层面问题:当下学习法规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误区

尤其在讨论前期,有些人认为新法规的发布,主观上是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束缚了作者创作的手脚,让作者和肖像权人在协商中带来更多纠结麻烦,甚至是拒绝拍照。认为作者拍的都是讴歌人民、赞美家乡、昂扬向上、推进社会进步的正能量作品,全国难以计量的尚未发表的作品,转眼间成为侵权作品,很难接受这一现实,能否老照片老办法。

还有些人认为《宪法》早已提到:“对公民的有益人民的创作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为摄影自由创作摄影作品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基础。公民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应提倡作者通过影像伸张正义、赞美英雄和揭露邪恶的批判精神,这些内容是否从法律层面给予免责侵权的司法解释。

公民为实施新闻报道;公民设定“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公民为公益事业所需的“特定公共环境的展示”;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肖像权人合法利益所拍照片,是否也可以发表和获得新闻单位记者所相同的免责权利。凡此种种思想困惑和认识,反映了学法规破解思想误区,是这次学习首要解决的问题。

(2)惯性思维误区

从法规学习活动月前期和中期所反映的问题看,惯性思维是影响我们深刻理解《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的关键障碍,最终是转变今后摄影创作行为的症结。大家在讨论概括如下问题。

一是缺少法治思维框架下思考创作,对肖像权淡漠,习惯于“居高临下”的侵入式的心态,先入为主,常常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实施偷拍、抢拍、抓拍,这一方式几乎成为经验之谈。

二是缺少独立思考、独立选题、独辟蹊径的创作意识,习惯于扎堆创作、命题、发表,甚至扎堆模仿的创作思维方式。

三是缺少逆向思维,对换位思考被拍者的心理感受以及是否允许拍照想的少一些、淡一些。

四是缺少中长期拍摄的专题计划,习惯于“短平快”的创作思维,包括创作活动中人际交往的方式。致使摄影专题作品,缺少时间、历史、文化、内涵故事以及整体内容的厚重积累。

(3)摄影贫困误区

在一个月的学习法规、理顺摄影法律问题的研讨中,大家较为集中研讨的是肖像权问题。对肖像权人优先于创作权人,对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有了深刻的理解,并取得大家的共识。这虽是思想和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但尚有相当大数量的摄影人又感到迷茫困顿。

有些人认为学习法规,以法行事是摄影人的责任担当,但同时也让我们摄影人走进摄影贫困区。未来的摄影人背着神圣的请求许可授权书,还会有多少肖像权人会接受你的诉求;数十人的合影如何让每个人都来签署许可合同;都在拍那些不可识别的肖像,是背影还能百花齐放成为真正的作品吗;喜欢儿童摄影创作的人,即使对方同意拍,有多大可能操作性找到其父母授权;歌颂残疾人的创业精神的作品,即使对方同意拍摄与发表,啥时候又不同意发表了,还得以对方优先权为主要选择,作者还能拍吗;许多动人的故事、精彩的场景,现场人允许你任意拍,但不允许你发表,拍后作品还有何用途。还有人提出大家都紧紧盯住《民法典》中有5条免责中的三条,期待从这里找到不用许可的依据,拍片方可有对肖像权免责的希望之路。其实我们理解法条核心系指法定的新闻媒体和网路媒体中持有合法记者证件人。公民有什么选择的片能够在这些单位合理使用呢,如有的话只是个别不可替代的爆炸性新闻,没有普遍意义。说明公民拍新闻无出路;还有人提出:“特定公共环境的展示”不属于公民自己所拟定的环境展示权利,也没有普遍性摄影用途等等。这些困惑和提示的差异性问题,也使得许多人认为,摄影的路子变窄了、街拍难拍了,新闻摄影作品没有太多合法出口,许多纪实摄影成果无法求证授权只能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只有风光摄影才是阳光大道,今后的创作对酷爱人文摄影的作者确有贫困之感。凡此众说纷纭的对话交流,为这次研讨提供了丰富的探索话题。带着问题破解误区,深入学习法规核心思想,恰恰是本期活动应有的重要学习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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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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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习《民法典》系列(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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