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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无端卷入一场官司后,215亩槟榔树林权被强制执行……

2020-10-22 17: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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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检察官,是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总算保住了我家200多亩槟榔园……”10月15日,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东孔村吴行桂老阿婆,对前来回访的海口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道出了心声。看着吴阿婆一家人已步入正常生活,槟榔树长势良好,办案检察官也感到十分欣慰。

办案检察官和律师一道回访当事人吴行桂

借款

215亩槟榔树林权被抵押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多年从事槟榔种植的黎兆宜、吴行桂夫妻二人,因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向乐东南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北公司)申请借款,恰巧南北公司当时也急需资金。为解决资金缺口,2013年7月,南北公司让海南永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

2013年8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下称洋浦分行)与南北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借款人应在2014年8月29日前还款。接着,南北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的全部债务由担保公司提供还款保证。

接着,南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二平与妻子陈平福,针对南北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公司出具一份《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向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担保公司与黎兆宜、吴行桂及南北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一份《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黎兆宜、吴行桂(乙方、抵押人)及南北公司(丙方、借款人)共同签订一份《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为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浩龙溪七公岭215亩槟榔树林权。

2013年8月30日,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一个月后,南北公司陆续偿还了贷款本息。2014年8月28日,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出具《贷款还款(已结清)凭证》及《贷款还款凭证》,至此,此笔与贷款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连带责任终止。

2014年8月29日,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担保公司人民币185.1万元,用于归还南北公司贷款。”就是这张借据引出了官司。

2016年6月29日,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担保公司要求南北公司、黎兆宜、吴行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公司还诉称:南北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在借期内,银行并未要求过担保公司还款,而是南北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与担保公司沟通向银行还款之事,担保公司同意借款后并未直接向南北公司支付185.1万元,而是通过其他人向南北公司转账支付185.1万元,再由南北公司向银行还款,但担保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情况。这样,便将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牵连进来。

一审法院认为:南北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因南北公司认可其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至今未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南北公司应向担保公司偿付借款及利息。南北公司辩称,向担保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要求抵销借款的意见,因担保公司不予认可,且南北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向担保公司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也未提出反诉,此项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因南北公司2014年8月29日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其与担保公司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法证明担保公司是为南北公司向银行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担保公司要求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南北公司辩称,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又转借给黎兆宜、吴行桂70.7万元,他俩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南北公司与黎兆宜、吴行桂之间的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所以南北公司的这一说法被法院驳回。

2016年9月30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偿付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驳回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纠纷

两级法院认定迥异

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诉请:除改判支持担保公司一审提出的判决南北公司偿还185.1万元借款本息外,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审中,担保公司提交了3份新证据,即《保证担保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明细》,共同证明:担保公司替南北公司偿还借款。南北公司称,对《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力也有异议。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称,对3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过了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银行流水明细》证据,只是显示担保公司与投资人张大平(担保公司提供的投资人)的资金往来,与南北公司没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担保公司提交的3份证据因为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证据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担保公司起诉要求南北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银行贷款后,代为偿还的185.1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反担保人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承担担保责任,是担保公司行使的其替南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因此,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本案中,洋浦分行向南北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南北公司仅偿还了20万元本金和利息,因南北公司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南北公司和担保公司协商由担保公司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以免违约,之后担保公司通过张大平转账185.1万元给南北公司,南北公司用该款项还清了洋浦分行借款本息。

虽然185.1万元是由南北公司从其账户上归还给洋浦分行,但对担保公司代南北公司清偿上述185.1万元的事实,南北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都承认。应认定担保公司代南北公司清偿涉案借款185.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担保公司诉请南北公司偿还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银行贷款后代偿的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南北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担保公司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向担保公司借款185.1万元,应视为南北公司对担保公司代其清偿银行贷款后债务确认。南北公司辩称,其向担保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要求抵销借款的意见,因担保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当时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涉案贷款的所有债务自愿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人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吉二平、陈平福的反担保保证责任已终止不当,予以纠正。

同样,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人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一审认定黎兆宜、吴行桂的反担保责任已终止亦不当,予以纠正。

2016年12月30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南北公司应当向担保公司偿付185.1万元及利息。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监督

还申请人公道

2016年12月30日,海口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担保公司申请法院对黎兆宜、吴行桂名下位于乐东县黄流镇浩龙溪七公岭215亩槟榔树林权强制执行。

二审败诉后,黎兆宜和妻子怎么也想不明白:向南北公司借的70.7万元早已还清,反担保责任早已终止,至于南北公司向担保公司第二次借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担保公司硬要将自己牵连进来?一气之下,黎兆宜老人气火攻心病倒了。

因不服二审判决,待身体稍有好转,黎兆宜便与妻子吴行桂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黎兆宜、吴行桂仍不服,于是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监督理由认为,二审判决混淆了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无视主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的客观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海南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前往法院调集了判决书及庭审材料,向涉案多方当事人及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梳理了全部证据;另一方面,召集办案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对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错在何处、检察机关的抗诉点在哪里等进行探讨沟通。最终认为,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8年8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围绕吉二平、陈平福对南北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对南北公司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海南省检察院认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可知,南北公司涉及两个借款关系,第一笔是南北公司让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第二笔是南北公司让担保公司担保向张大平借款185.1万元。第一笔借款有吉二平、陈平福向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责任。因南北公司2014年8月28日以自己的名义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第一笔借款合同及其所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即全部终止,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随即终止。吉二平、陈平福的保证责任,黎兆宜、吴行桂的反担保责任也随即终止。

至于南北公司与张大平的借款合同,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以及反担保责任,要求他们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以及连带反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观全案,二审判决将两笔不同的借款关系混同为一笔借款关系,认定担保公司为南北公司涉案借款185.1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要求吉二平、陈平福、黎兆宜、吴行桂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以及连带反担保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海南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海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据海南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判决,担保公司已申请法院对黎兆宜、吴行桂名下215亩槟榔树林权停止执行。

专家视角

“枫桥经验”的“海南实践”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安晨曦

“民事检察”,是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之一。本案中,海南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权,通过精准剖析法律关系、梳理事实认定难点、研判矛盾风险等级、充分释法说理,纠正了错误的生效判决,让本案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本案成功抗诉具有多元的引领意义:

一方面,海南省检察院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为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大力推行新时期“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的“权利保障”功能,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

特别是在本案办理中,准确认定涉案法律关系、中止对槟榔树的执行,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海南省两级检察人员敏锐地把握民法典精神内涵对检察监督的新昭示,重视证据裁判原则,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监督工作,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实体、程序规则,及时启动对生效民事判决的检察监督,不仅畅通了公众的申诉渠道,彰显了民事检察的“人民属性”,而且实现了检察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海南省检察院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参与服务国家治理的责任担当。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新的要求。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民事检察,在息诉、维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申请法院再审优位检察监督”的原理,本案当事人在历经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驳回等诉讼程序后,将唯一的权利救济期望寄予检察机关。检察官经阅卷调查、集体论证,全面考量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研判社会影响等因素后,以周密、严谨、详实的民事抗诉书阐释了监督理由并获法院支持。因此,本案的成功抗诉,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力度,矫正了公众“以法院为唯一中心”的救济误区,提升了海南省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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