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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化解纠纷促和谐

2020-10-22 18: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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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重阳,今又重阳”。10月22日,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王建业法官,来到岗王庄社区靳庄组,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82岁的李老太生育有七个女儿,现由于年纪已大,失去了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需要女儿们进行赡养,但七个女儿都不履行赡养义务,且一直推诿,后原告多次主张,七个女儿仍不履行。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七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大女儿、二女儿、五女儿、七女儿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女儿、四女儿、六女儿月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考虑到李老太年迈且行动不便,为方便老人诉讼,倡导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社会风气,卧龙区法院七里园法庭决定在李老太居住的村组巡回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七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因为农村宅基地问题对各自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是否均等,以及在尊重原告李老太本人意愿前提下,如何进行轮流赡养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过程中,王建业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明理释法,告诉各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最终,李老太与七个女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自2020年11月1日起,原告李老太依次轮流在二女儿、四女儿、五女儿、七女儿家居住,每次居住一个月,若李老太单独居住,所轮当月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其余三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450元;李老太因病所需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七个女儿凭相应医疗费票据各自承担1/7的医疗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积极、妥善加以照顾,不相互推诿,不相互观望,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应对父母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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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卧龙区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化解纠纷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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