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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醉酒人驾车死亡 同桌饮酒人担责吗?

2020-10-22 15: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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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请客吃饭或相约喝酒后,喝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类事件形成的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分。那么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其他共饮人或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期,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人民法庭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民事案件。

案件的受害人徐某是被告吴某的装修工人,平时在被告吴某的安排下负责安装工作。2019年5月17日,被告吴某组织饭局,邀请了受害人徐某及其他工人一起吃饭喝酒,致受害人徐某过量饮酒。当天晚上23时许,徐某酒后单独驾驶摩托车回家,第二天发现,徐某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

处理完徐某的身后事,2020年8月6日,本案受害人徐某的妻子、母亲及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将被告吴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四原告因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且本人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受害人徐某应当对其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却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以及劝阻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及组织者,被告吴某没有尽到照顾、护送及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过错与醉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被告吴某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经过庄里人民法庭法官干警多次沟通调解,2020年9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

就本案而言,被告吴某作为组织者,在受害人徐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护送义务,导致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死亡的悲剧,对此被告吴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本案受害人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多饮酒,最后造成严重后果,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那么什么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该担责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参与者、组织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可预见范围内。

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作者:杨梦婷

原标题:《富平法院:醉酒人驾车死亡 同桌饮酒人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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