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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萧县法院:提供虚假婚姻登记材料,婚姻登记如何认定?

2020-10-22 10: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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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甲男与甲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2005年,不满婚龄的乙女持本人照片用甲女户籍证明与甲男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甲女2020年5月去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存在婚姻登记,不能重复登记。甲女遂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民政部门为其与甲男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该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列举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正是属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对于不符合程序要件的婚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非管辖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或者相关材料欠缺或者不真实。由于《婚姻法》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外,没有规定其它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不能对其作任意的扩大解释,因此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应当区分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本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案涉婚姻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婚姻,因此被确认为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作者:沈黎明

编审: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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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萧县法院:提供虚假婚姻登记材料,婚姻登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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