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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一)

2020-10-23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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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被告人郑某波等

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11月

郑某波被聘任为潮安区登塘镇“双打击”专业队副队长。之后,他通过行贿手段拉拢镇政府主管领导,通过其他手段获得队员的拥护和支持,使该队逐步脱离镇政府的管控,成为众所周知的“小狗队”。

2013年下半年以来

郑某波纠集、拉拢、招引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郑某波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对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敲诈勒索罪

2013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

被告人郑某波为索取他人财物,利用其担任潮安区登塘镇“双打击队”队长的身份,多次单独或纠集被告人邱某煌等“双打击队”队员,假借“双打击队”的名义,擅自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辖区以被害人行为涉嫌违法基建、非法采矿、非法取土需被查处为由,分别对7名被害人实施要挟并索得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某波合伙敲诈勒索作案7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6.54万元;被告人邱某煌等人合伙敲诈勒索作案6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0.14万元。

强迫交易罪

2015年下半年

郑某波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练、柯某荣、陈某旭等人,要求他们雇用其和章某武合伙的平板拖车,陈某练等3人被迫接受郑某波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

陈某练等3人被迫接受章某武提供的平板拖车运输服务24次,支付运输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

非法采矿罪

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

被告人郑某波通过合伙、雇用的方式并利用其一伙的黑势力提供庇护,纠集、拉拢、招引了被告人郑某伟、柯某辉等多人,分别在潮安区登塘镇辖区进行非法采矿,从中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矿产资源大量流失和浪费。共作案10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54.6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2月期间

被告人严某让、严某杰、宋某等10人分别合伙在潮安区登塘镇辖区进行非法采矿,从中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矿产资源大量流失和浪费。共作案7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17.97万元。

开设赌场罪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

被告人郑某波在其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郑某伟在赌场负责管理、提供赌资出借给参赌人员赌博,同时还纠集被告人郑某湘等3人在赌场负责其他杂务,并利用其影响力招引了柯某彬等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万元。

寻衅滋事罪

2008年8月15日下午

同案人李某燚为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邱某煌等人共同驾乘面包车并携带枪状物、水管、木棒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安区登塘镇笔埔村路边,强行带走被害人严某波并由李某燚持水管殴打严某波。

受贿罪

2013年至2018年期间

郑某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在登塘镇其家中、烈士碑附近、白云村等地,多次收受郭某林等多人所送现金、香烟等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5.5万元,并为相关行贿人员在非法采矿、非法取土以及违法用地被查处的过程中提供帮助。

行贿罪

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

被告人郑某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5次给予分管“双打击队”的时任登塘镇政府副镇长郑某德现金共计人民币14.6万元。

2013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

被告人郑某波为寻求时任潮安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某仕的帮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2次给予陈某仕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12月期间

被告人严某波为寻求被告人郑某波庇护,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给予郑某波现金、香烟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2016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

被告人陈某坤为寻求被告人郑某波庇护,使其非法采矿行为能逃避政府部门查处,先后5次给予郑某波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

被告人严某让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笔埔村“人形山”山地非法采矿,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分别通过他人给予时任“双打击队”队长郑某波与时任潮安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某仕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

被告人郑某波担任潮安区登塘镇某村委会委员,分管该村国土工作。

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

郑某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接受郑某祥、苏某鹏的请托,分别为郑某祥和苏某鹏提供帮助,并收受郑某祥、苏某鹏分别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5.2万元。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7年9月间

同案人郑某德(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经与苏某辉协商决定以人民币350万元的价格转租潮安区登塘镇三乡路口对面“尖尾山”旁的土地,并指使被告人郑某波、郑某伟负责处理规划、修整等相关事务,共计花费人民币28万元,后将该片土地规划为“厝地”转让给杨某平、陈某海、刘某珊等多人,到案发已收取的转让金人民币535.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57.5万元。

十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

被告人邱某煌与同案人郑某聪(已被判刑)为非法营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会头”身份合伙经营民间“标会”,向周围群众邱某鸿等16人募集“会款”,至2017年停止经营。在此期间,邱某煌一伙非法吸收参会人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7.9万元。

十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郑某波原系潮安区登塘镇“双打击队”队长,其与时任潮安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长陈某仕因工作业务及财物往来而结成交往关系密切人员。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

郑某波利用其与陈某仕的密切关系,接受苏某彬、严某让的请托,请求陈某仕在查处苏某彬违法用地、严某让非法采矿的过程中为苏某彬、严某让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苏某彬、严某让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本院经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波等23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郑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0元。

三、被告人邱某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四、被告人林某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五、被告人章某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六、被告人柯某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七、被告人柯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八、被告人江某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九、被告人柯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十、被告人郑某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一、被告人郑某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二、被告人郑某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三、被告人郑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四、被告人陈某坤犯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0元。

十五、被告人严某波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十六、被告人郑某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十七、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十八、被告人严某让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十九、被告人严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十、被告人陈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十一、被告人陈某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十二、被告人严某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十三、被告人邱某乾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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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潮安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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