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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宣法来了】债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020-10-23 16: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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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宣法来了】债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银行

被告:张某1、张某2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张某1从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张某2为其提供担保,后该笔借款展期至2008年12月。某银行于2010年3月、11月,2013年3月,2015年4月,2017年4月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于2019年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概况】

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张某1于2015年7月前一直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住所居住的证明,张某2目前仍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住所居住的证明。某银行在借款到期后至起诉前未积极主张权利,未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通过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二被告均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其在借款合同上确认的地址居住的证明,原告未能提交此期间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原告采取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催收未达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可采取诉讼、仲裁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应注意,在提出履行请求一项中,应向对方送交权利文书,债权人要留存已送交文书的证据。刊登催收公告时,应找相关机构出具借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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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七期:【宣法来了】债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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