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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规章制度

2020-10-23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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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在案件审理、机关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7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或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㈡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超过一个星期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工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干警父母、子女病故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㈢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外单位借用帐号的;

5.本院各部门接受有关部门赞助财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的;

6.名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9.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件的报道或有关重大“忧”信息的报送;

10.机关及生活区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1.机关及生活区发生霍乱、非典等严重疫情的;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三、向中院请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㈠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以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㈡队伍管理方面

1.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中层以上干部人事调整的;

3.干警病故,或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4.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㈢行政事务管理方面

1.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3.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

4.出现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的;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㈠请示和批复都必须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㈡案件的请示必须首先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㈢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㈣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㈤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下级法院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斤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告的。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党务公开党内

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的制度

为提高法院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院系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推进法院工作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创新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法院工作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可行择优原则。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市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院党组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研究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包括选拔、流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针措施。

(四)其它对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照兄弟法院工作的经验,提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组成由单位领导、法学专家、中层干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在拟定方案过程中,专家组(调研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领导和有关科室、庭室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决策要求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时限、形式、范围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上报。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三会一课”的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党课。

第三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报告党务工作。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培养、发展新党员、评议和鉴定党员。

第五条 党小组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听取和反馈群众意见。

第六条 党课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廉政教育等。

第七条 党员大会的参加人员为全院全体党员,支部委员会的参加人员为全体支部成员,党小组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是党小组全体党员,党课的参加人员为全院干警。

第八条 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上一次。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政治业务学习的制度

为建设学习型法院,促进法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制订本制度。

一、时间安排

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干警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地点设在四楼视频会议室。

二、学习内容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文件及领导讲话,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法院院长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模范人物先进事迹材料等。重点加强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围绕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史、党章、党纪等理论武装,引导干警坚定共产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不断开阔视野,增强党性修养。

业务学习主要内容为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审判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案例,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及调研材料等。同时也要突出对时政知识的学习,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情、省情、市情学习。

三、学习形式

(一)全院干警集中学习。适用于重大政治活动,重要业务培训,由院党组根据需要灵活决定,具体学习时间由政治处通知。

(二)院机关学习。1、院机关干警集中政治学习,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业务学习,按院党组统一安排,由院领导和各业务庭负责人轮流主持实施。2、党小组学习。未安排机关集中学习时,各党小组可以组织学习,根据需要学习参加人员可以扩大到党小组对应的庭室全体人员,各庭室应予配合。3、各庭室学习。党小组未安排学习时,各庭室自行组织学习。

(三)基层法庭学习。基层法庭政治业务学习由各庭长统一组织实施,积极参照机关干警学习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安排学习,学习内容与院机关同步进行。

四、组织领导

政治业务学习由院党组统一部署安排,主管领导主持,政治处负责制订学习计划,与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学习要求

1、严格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场。

2、端正学习态度,勤于思考,做好学习笔记。

3、遵守学习纪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带入会场,学习时不交头接耳,不随意喧哗,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公务。各部门、各干警应提前安排、协调好其他工作。

5、机关政治业务学习会议记录由政治处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学习讨论记录薄,做好学习记录。

六、考勤考评制度

学习考勤实行点名签到制,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须向主持学习的院领导请假。干警的学习笔记由政治处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学习考勤表、部门学习讨论记录薄和个人学习笔记,作为部门或个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依据,年终交政治处参加考评。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干警学习的制度

为了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保证学习的落实,增强干警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地适应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党的创新理论成果;

(二)结合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和本院的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市委、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四)学习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市区委等上级机关和我院制定的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五)学习院党组的决议、指示、院领导的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

(六)学习业务知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和新知识、新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七)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和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各方面的知识等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八)学习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九)其他需要学习的内容。

二、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一)在完整、准确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上下功夫,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自觉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二)在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加强理论研究,坚持与时俱进,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判断形势和分析问题,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三)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下功夫,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用先进理论指导我院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个人工作、思想、学习的实际,不断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在积极推进我院改革创新,抓好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同时,认真解决好突出的各种问题,秉公办案、严肃执法、廉洁自律,确保“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圆满实现。

三、学习的时间和方法

(一)学习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学习日学习与业余时间学习相结合,以业余学习为主;辅导学习与研讨学习相结合,以研讨学习为主。

(二)坚持学习日制度,学习一般安排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每年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三)院里统一安排时间学习的,由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集中学习;院里不统一安排时间学习的,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或自学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的组织领导

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根据我院学习工作的整体部署,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一)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负责全院的政治理论、廉政建设、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计划的制定、时间安排、监督检查、考勤考核等工作;要根据学习计划建立全院学习档案,并定期对干警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各部门根据我院总体学习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干警个人学习档案,档案包括学习笔记、学习体会、个人学习总结、发表的理论文章、学习考勤记录、党团组织活动记录等,并按期归档。

五、学习要求

(一)学习教育的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学习计划,并根据中央、市高院、区委和我院的部署及时调整,制定出具体的学习安排。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工作,加强对学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抓落实,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好学习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学习中要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学习时间、内容、人员的三落实。

(三)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严格遵守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四)每名干警要坚持记读书学习笔记,定期要以支部为单位进行一次学习体会交流。

(五)院里根据每阶段学习安排,适时组织召开学习交流会,通过会议、座谈会、通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制度

为使我院党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本院党组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从而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党组民主生活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1、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政工部门汇总。院党组可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3)发出会议通知。院党组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所有到会人员在出勤本上签到。

(2)民主生活会分别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4)院党组成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6)对会议进程、会议谈话做好详细记录,经院党组书记签名后妥为保存。

4、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组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及时汇报。院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五、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院党组成员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犯党纪论处。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理论学习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使理论学习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洮南市人民法院理论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传统,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宗旨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党员干部的长效学习机制,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参与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增强自身的政治理论素养、科技文化水平和教育业务能力。

二、学习重点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

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法院和党委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党风廉政教育有关知识等。

(二)业务学习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审计业务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电子政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其他知识的学习

加强对新理论和新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历史、文化等理论知识,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驾驭全局的综合能力。

三、学习形式方法

(一)中心组理论学习

参加对象为院领导班子成员,可视情况扩大到机关全体中层干警。按照市委要求,制订全年学习计划,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干警应有专用记录本,每位学习成员应有专用笔记本。

(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

1.结合实际制订学习计划,把握党员教育的关键和重点,安排好学习教育活动。

2.根据党员的思想状况,坚持正面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不断强化党员学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3.积极探索党员学习教育工作的新路子,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运用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学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4.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群众观、权力观、利益观,增强每个党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教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

(八)本人出书、自行接受传播媒体宣传本人事迹的情况;

(九)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十)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十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一)党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人应按时、如实地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四)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予以公开。

(五)党政办公室建立健全受理报告的登记、答复、审查等有关制度,明确受理报告的程序和方法,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印制、发放、汇总等工作。

(六)党办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法官履行职务,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按照《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细则》和《白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细则》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落实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及《白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职 能

第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受理权益被侵害法官的援助申请,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法官权益的职责,消除对权益被侵害法官声誉的不良影响,必要时介入事件调查、协调权益保障补救措施、提升法官安全防范意识等,切实履行法官权益保障的职责。

第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二)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机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九)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十一)其他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由其他班子成员及各庭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通报和决议有关法官权益保障重大事项和工作方案,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委员会日常工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等便捷方式随时进行。

第四章 法官申请援助程序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请的,应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直接与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联系,可以建议所在部门先行处理。

第七条 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向求助法官所在部门发出《法官权益保障建议书》,建议所在部门就法官申请援助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所在部门就法官申请援助事项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员会,并抄送上一级法院。委员会应当就处理结论及时与求助法官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

第八条 求助法官所在部门对《法官权益保障建议书》置之不理或者消极对待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直接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委员会可指派委员就求助法官援助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可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同时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呈报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就委员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保障委员会对求助法官申请援助的事项,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调查意见及时向求助法官作出反馈。

第十一条 本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第五章 法官权益维护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法官权益受到重大不法侵害事件,任何委员均有权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及时研究提出对受害法官权益进行维护的方案及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及其近亲属因法官履职遭受重大人身、财产和安全损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作出回应,就发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强烈谴责,并建议有关方面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督促所在部门及时对受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安抚。

第十四条 发生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错误作出对法官惩戒决定等损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应当根据求助法官的申请,在调查核实后,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向求助法官所在部门发出建议,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法院。委员会也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求助法官的需要,以委员会的名义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建议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件真相,谴责侵权行为,恢复法官名誉。

第十六条 对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并严重影响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委员会可发函建议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必要时可根据调研结果向上级法院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议;确认不属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的,对求助法官做好相应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委员会可以建议受害法官所在部门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也可以专程对其进行慰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职责,维护法官职业尊严,推动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

第十九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委员可在其辖区招募法官权益保障志愿者若干名,并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设立并向全体法官公开专用求助电话和电子邮箱,供法官申请援助、投诉以及提出建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接听电话、收阅电子邮件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不法损害,向委员会或委员提出援助申请的,委员会或委员应当予以关注,并积极推动所在部门及时维护司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细则》和《白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白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对法官的理论、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法官培训工作;

(二)审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导考核工作;

(三)依据法官等级编制、评定、晋升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依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议定法官入额事项。

(五)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院长为副主任,由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日常事宜由政治处主任负责。

第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洮南市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工作的制度

为全面、及时地反映我院工作动态,充分展示工作中的成果和亮点,切实加强法院内外的宣传互动与信息交流,进一步提升我院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组建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信息工作的指导与督促。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治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明确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应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力度,使信息工作真正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应按照信息报送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2、信息审核制度。上报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需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3、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对各部门的信息报送与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三、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一)信息报送数量

各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

(二)信息报送内容

1、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季度或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上级领导到各部门、各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发表讲话、现场办公情况及重要指示、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3、其他法院或机关单位到各部门、各单位调查研究、学习交流的情况。

4、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领导需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

5、各部门、各单位获得的奖励情况。

6、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后续情况。

(三)信息报送要求

1、上报信息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数据详实。

2、上报信息应有新意,积极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3、上报信息应注重时效性,突出短、平、快特点。

4、上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字等应当力求准确,实事求是。重大事件上报前,必须核准事实。

5、上报信息应加强综合性、调研性信息的报送,要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全面反映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要注重工作经验、成效类信息的报送,推广典型的有价值的经验和做法。

四、强化信息考核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未完成信息工作目标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五、信息报送方法

信息投稿一律采用电子文档和网上传送的方式。各单位可直接向《省法院手机报》、《白城法院简报》(白城中院宣教处主办)、《白城日报》、《洮南信息》(市委办信息科主办)投稿。其中《白城法院简报》和《洮南信息》对各单位有信息数量要求,定期通报,投稿时以这两家单位为主,可一稿多投。各单位在投稿的同时,将纸质稿件和投稿情况报政治处。

具体投稿地址:

《白城法院简报》:bcfychz@163.com

《洮南信息》:tnxxk@163.com

《白城日报洮南专刊》:tnxwzx@126.com

《白城日报社》:bcrbs0153@vip.163.com

洮南市人民法院关于党员发展的制度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市直机关发展党员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县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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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洮南市人民法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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