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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通告

奉化法院
2020-10-23 10: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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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对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因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已经实质上违法,应当承受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同时,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拒绝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执行局如实报告财产,并提供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经通告,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本院立案执行的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日起主动履行义务。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自媒体及传统媒体予以曝光,并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对限期内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解除相关限制措施,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职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除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外,将向其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望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局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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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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