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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猎捕触刑律 身陷囹圄悔亦迟
近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红某从青海省果洛州购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并从西宁市购得子弹若干发,2019年11月,被告人红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用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猎杀两只“石羊”,在返回途中被都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小口径运动长弹的枪支。
庭审中,三被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00元,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红某、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两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小口径运动长弹的枪支及小口径运动步手枪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此次宣判,既惩处了犯罪,又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科学健康的文明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作者:张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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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持枪猎捕触刑律 身陷囹圄悔亦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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