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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夫妻离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

2020-10-23 17: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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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女士与覃先生于2017年7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认识一个月后双方即确定恋爱关系,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彼此了解不深,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婚姻期间未共同生育有子女。双方自2018年3月份开始分居。覃女士以覃先生有少许暴力倾向,脾气暴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先生离婚。

案件开庭审理,覃先生辩称其有暴力倾向并不是事实,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则要求覃女士返还结婚当时覃女士父亲收取的20000元彩礼。

经兴业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处理好婚姻生活中所面临的家庭问题,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导致夫妻矛盾升级,夫妻双方渐行渐远,以致2018年3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据此判决准许覃女士与覃先生离婚。

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已接受彩礼,且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该案覃先生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覃先生要求覃女士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字 | 黄舒婷

漫画 | 网络

编辑 | 何挺

原标题:《【家事法苑】夫妻离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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