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安全生产】鄂托克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危化企业 及监管人员赴我区观摩学习安全生产工作

2020-10-23 21: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与我区相邻,其工业、产业结构主要由煤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构成,与我区工业结构相似,在安全生产方面,鄂托克旗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而我区是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两地监管部门及企业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十分必要。10月23日,鄂托克旗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棋盘井经济开发区、蒙西经济开发区领导组织鄂托克旗20家重点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前来我区观摩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区应急管理局全程陪同讲解。

本次观摩首先深入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学习观摩我区企业在机械化减人、信息化管理、全过程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模式等领域取得的成果,观摩人员对生产现场、中控室认真考察,积极交流。在随后的观摩交流会上,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棋盘井经济开发区、蒙西经济开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与我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就监管模式和经验进行了交流,区应急管理局向其展示并讲解了我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采取的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履职考核工作法、隐患“做减法”工作制、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化学品协会专家驻企服务、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等工作机制和成果,受到来访人员的高度评价。

通过本次观摩学习,让两地企业和监管人员开拓了眼界和思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对促进了两地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抗美援朝英雄毛岸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组织实施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实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受教育者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治校园欺凌,建设文明校园。

第三十三条乌兰牧骑等文艺团体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重点面向基层,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实施情况,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助制度,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相应帮扶和救助。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李兆鹏

编辑:宋 丹

初审:郝维涛

复审:张小龙

监审:张 超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原标题:《【安全生产】鄂托克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危化企业 及监管人员赴我区观摩学习安全生产工作》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