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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配件自学制枪术,爱打猎的宁都小伙私自组装火药枪获刑一年九个月
原创 宁法君 宁都县人民法院
宁都小伙曾某
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
作为动手能力极强的水电工
曾某还网上自学了制枪术
终于
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产生了
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但拿着枪打猎的曾某
也被举报了~
日前
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
以非法制造枪支罪
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曾某通过网络“淘宝”先后购买了钢管、枪托等枪支配件,并对制枪配件进行了切割改造,按照网上传授的组装方法自己完成了枪支制造。曾某经常使用这把自制枪支外出打猎,经群众举报,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曾某的家中依法查获射钉枪1把,射钉弹l枚,钢珠285颗。
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曾某接到民警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温 馨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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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配件自学制枪术,爱打猎的宁都小伙私自组装火药枪获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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