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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罪,泸县法院在行动!
2020年10月14日,泸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人赖某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赖某春与王某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法院于2019年4月4日判决赖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会支付货款321878元及利息,赖某春妻子钟某芬不承担该债务。
因赖某春未按照前述生效判决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经王某会申请,泸县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该执行案件。9月9日,王某会领取了赖某春与其妻子钟某芬共同所有的房屋拍卖款中属于赖某春应领取的一半拍卖款227961.5元后,赖某春仍欠王某会93916.5元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之后,赖某春因担心与妻子钟某芬共同所有的另一套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致使父母及自己和妻子无房居住,便于2019年10月29日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妻子所有,并在次日将该住房过户到钟某芬一人名下,致使前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2月6日泸县法院将赖某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赖某春在得知自己被刑事立案后,于2020年6月28日全部履行了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王某会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赖某春在案件侦查阶段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但该违法行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坚决打击,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力以及社会法治和诚信建设。泸县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非法处置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龙城利剑专项执行行动”顺利开展,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文稿 | 伍 月
编辑丨谢 拾
审核丨舒 敏
签发丨陈 杰
原标题:《打击拒执罪,泸县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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