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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曾卖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2020-10-25 22:3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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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山东三名女子被一审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10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由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奎文区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辛娟从网上购进“塑美中药瘦身丽人胶囊(加强版)”“纤黛纤体瘦身丽人胶囊”等减肥保健食品,与被告人辛亭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李某、周某等人非法销售该减肥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6240元。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秀从辛娟处购进“纤黛纤体瘦身丽人胶囊”减肥保健食品,然后通过其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3240元。

经检测,“塑美中药瘦身丽人胶囊(加强版)”“纤黛纤体瘦身丽人胶囊”减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减肥辅助治疗药物,有增加饱腹感、降低食欲的作用,但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的风险。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此案被告人辛娟2018年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另两名被告人在2020年1月归案。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三名被告人通过微信和淘宝网店向全国多地多人销售的减肥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多人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危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潍坊市奎文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辛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辛亭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秀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三名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被判在全国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0年10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维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三名上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分别予以刑罚;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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