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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贪吃蜂蛹,二人火烧马蜂窝却成烧山

韶司在线
2020-10-26 18: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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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益宣传片

不带火种进林区,

这类基本的防火常识大家都知道,

然而,总有些人或因一己私欲,

心存侥幸,去挑战这些常识。

翁源县就有两个人,

因为贪吃蜂蛹,

在山里熏烧马蜂窝,结果引发森林大火。

不仅触法获刑,

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

可谓代价相当惨重,教训十分深刻。

2019年10月25日,

被告人黎某在工厂后面发现马蜂窝,

被告人黎某以及赵某,

就决定去取马蜂窝食用,

赵某提议用有助燃性的杀虫剂

进行火烧取马蜂窝。

之后他们去商店买了助燃剂,

然后用火烧的方式把那个蜂窝取下来。

但是很不幸,

这个火源掉到了旁边的这个枯草旁边,

然后就引发了大火。

二人发现失火之后,

也曾在现场想办法扑灭大火,

可由于风太大,火势很快便控制不住了。

发现山上有火光后,

附近的居民连忙拨打报警电话,

并联系村干部前来救火。

烧着的山林里,

原本种满了杉树、松树等树木,

但因为这一把火,转眼便成了灰烬。

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

纵火犯又怎么能一走了之呢?

经过翁源县森林公安机关缜密的侦查,

很快就锁定了

引发山火的是黎某、赵某二人,

不久便将其抓获归案。

详情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百万”马蜂窝》。

↓↓↓详情戳视频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来源:韶关头条

原标题:《【以案释法】因贪吃蜂蛹,二人火烧马蜂窝却成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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