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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说“不”!襄阳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
近日
襄州法院审理了一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姚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
情
简
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从湖北某建设公司承接了襄阳东津某地块部分景观带工程。工程竣工后湖北某建设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姚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受害人王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69902元。2019年4月2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姚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姚某某于当月8日前足额兑付劳动者报酬。期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其限期支付,姚某某均不回复,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接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20年1月7日,姚某某的亲属全额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隐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姚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法官课堂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加大了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果用人单位和雇主侵犯劳动者权益,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广大企业职工、农民工应运用合法的维权手段,可以主动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
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一旦发生欠薪问题,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偿工作,努力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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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说“不”!襄阳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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