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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有理有据,想霸座?请自重!

2020-10-26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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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霸座”者被曝光,却把中央电视台告上法庭......

事件经过: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ps:“霸座”是典型的违法失德行为,近年来,屡屡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而这也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罗某作为职业律师,“知法犯法”,在央视对其作出的自私自利、蛮横无理的“霸座”行为进行真实、客观、合理、妥当的报道评论后,企图通过“碰瓷”手段捞取“面子损失费”,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的问题,《民法典》细化了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明确指出了乘客应该“对号入座”。

评析

(以下内容摘自“‘霸座’事件一起又一起 必须让‘霸’受到惩戒!>>”)在客运列车上,对号入座一直以来就是明确的规则,这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霸座男”和“霸座女”振振有词的背后,事实上并不是“无知”作怪,而是“无所顾忌”在撑腰。“我就耍无赖了,你能拿我怎样?”类似的人群和相似的做法,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欠钱不还的老赖心头常有“你能拿我怎样”的想法;排队夹塞儿者面对众人的批评常常反驳“你能拿我怎样”;熙攘的车流中,肆意违反交通规则致交通堵塞者常常心中暗想:“你能拿我怎样”。归根结底,这类“特殊人群”的头脑中,并不存在“规则”一说。

侵犯他人权益、干扰公共秩序、影响周边环境......很多破坏规则的行为,有时候可能还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但并不意味着,无视规则肆意妄为不会受到惩戒。“霸座”事件一起又一起,面对社会规则破坏者,就是要果断喝止,纠正错误做法,并用严厉的处罚措施打消他们的念头,甚至让他们的“霸气”、霸道成为深深自悔的根源,让他们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对于社会而言,也只有最大限度地打击“霸座者”的霸气,让大家对规则有一种敬畏之心,才能让后来者受到震慑并望而却步,从而使规则得到守护。

《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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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中的《民法典》|有理有据,想霸座?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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