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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包河法院| 《安徽法制报》头版报道一起姓名权案

2020-10-26 21: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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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监事被采取限制消费令。三个月后,公司监事起诉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包河法院一审宣判驳回。

10月26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原文如下:

公司监事起诉东家侵犯姓名权

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玉晗)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监事被采取限制消费令。三个月后,公司监事起诉公司侵犯其姓名权。10月22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这名监事的诉讼请求。

原告左某诉称,2013年11月7日,自己实缴出资400万成为被告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9年8月1日,左某查询自己信息时,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通过调查该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因工商登记时无监事人选,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签左某签名,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将其作为监事进行了工商登记。左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未经程序开股东会选任监事,冒签自己签名,滥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将自己作为监事并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该行为无效且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参与权、知情权及其他民事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了住所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左某担任,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14年9月,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2014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了有关股东变更、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决议。左某及其他股东均在该次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7月12日,该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包河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该公司相关人员采取了限制消费令。作为监事的左某同样被限制高消费。为此,同年10月,左某向包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对公司注册成立时工商登记资料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签其签名,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侵犯了其姓名权,但其对2014年10月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的签名无异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虽然对该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等进行了变更,但对于公司章程中其他事项并未进行变更。章程中明确载明公司监事由左某担任,并用下划线予以明示提醒。左某对于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知晓。

按照原告所述,其并不知晓公司成立时将其作为公司监事进行了工商登记,那么其在2014年10月的股东会议上就应当对该项章程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然而,左某在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明目范围前直至提起诉讼之前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左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其许可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主张侵犯其姓名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另外,如左某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存在登记错误,因公司监事的变更或者撤销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畴,左某应要求该公司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自己作为该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手续,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转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媒体聚焦】包河法院| 《安徽法制报》头版报道一起姓名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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