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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救助金,解了燃眉急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10-26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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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落实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感谢惠安县检察院的关怀,我因右腿骨折借钱治疗,一直在担心后续治疗的费用,现在终于有着落了。”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某某激动地说。

近日,惠安县检察院公开举办对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座谈会,邀请镇、社区代表、被救助人员等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宣布了救助决定,阐明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并在基层组织代表的见证下,向张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人民币48214元,帮助张某某缓解了其因案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同时在会上解读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种情形。

2015年,张某某因被他人故意伤害造成右侧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评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5月26日,惠安县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因案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76490.35元。因加害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全部款项没有执行。张某某向惠安县检察院反映该情况,承办检察官经初步了解,认为张某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便引导张某某向惠安县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审查,张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经惠安县县委政法委审批,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该笔国家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切实地解决了申请人张某某的现实困难,以人性化的关怀化解了张某某的积怨,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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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

七种情形

(一)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伤残,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来源:阳光惠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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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笔救助金,解了燃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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