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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非法采砂获刑,多人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

2020-10-27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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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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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污染环境……

20人非法采砂团伙采砂2万多吨,造成价值141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

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道德遣责和法律的制裁。近期,多起涉环境资源案件在法院宣判,将尽最大可能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卫绿水青山。

长江水域非法采砂,20人获刑并为生态修复“买单”

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被决定执行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1.0177万元,并连带负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一艘改装的三无采砂船进入长江黄石水域盗采江砂,期间与被告人陈某、蔡某某等为首的带泵—方约定,由带泵方负责疏通关系、提供保护,并安排采砂时间、水域及采砂船站泵、量方人员。朱某某、胡某某负责采砂船现场指挥,安排采砂操作工人进行采砂作业,蒋某某负责驾驶小艇运送非法采砂人员及望风把守。朱某某、胡某某等采砂船合伙人与带泵方陈某、蔡某某等人约定,采砂销售后的非法所得由合伙人方与带泵方按各自50%的比例对等分成,此外按非法采砂的吨数提取一定的放砂费给采砂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为工资以外的奖励。夏某某、邓某某等运输船船主在明知所购江砂系非法盗采的情况下,仍事先与非法采砂的被告人约定购买吨数、单价、非法采砂的时间,并将非法收购的江砂高价销往长江下游地区谋取高额利益,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

2019年1月中旬至2月18日期间,该采砂船在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人的指挥下,分别多次进入长江黄石牯牛洲水域、长江黄石新冶钢水域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25804吨,涉案金额达132.71万元。案发后,非法采砂主犯之一被告人陈某,以找关系让公安机关释放朱某某等人为由,又骗取同案被告人夏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湖北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采砂船于2019年2月18日的采砂过程行为造成了长江黄石段新冶钢水域的水环境、浮游生物、浮游植物、底栖生物及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共计人民币141.01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2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朱某某等5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开采江砂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禁渔期非法捕捞,两男子被判处罚金并放流鱼苗

近日,黄冈市黄梅法院审结黄某、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被告人黄某、王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鱼苗33040尾。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王某用自制的电瓶作为电源,通过简易装置,以电瓶电流传导至水里将鱼电晕的方式,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二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因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水产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王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污染环境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日,黄石市大冶法院判决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大箕铺镇某村租用场地开设海绵铜加工作坊,采用置换沉淀法生产海绵铜。2019年3月29日晚10时许,刘某利用水泵将加工作坊沉淀池的废水抽排到雨水沟,将含多种重金属成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被人举报后停止排放。经检测,刘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的99.13倍,总铜、总锌分别超过一级排放浓度标准602.78倍、221.72倍。2019年4月,刘某拆除了加工作坊生产设备,并对被污染的周边排水管网、淤泥进行了清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含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环境污染罪。后因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夫妻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刑六个月

3月13日凌晨,王某和妻子张某在实施非法捕捞时,被樊城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夫妇二人当日共捕获鲫鱼等渔获物1.45千克。经查,2020年3月9日至3月14日期间,王某夫妻二人在樊城区汉江水域(禁渔区)采用电鱼、“地笼网”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捕获渔获物共计7.4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升压器、地笼网予以没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鲫鱼苗8000尾(苗种,全长>2CM),鲢鱼苗60500尾(苗种,全长>2CM);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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