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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将自己“捕”入法网!林州法院院长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0-10-27 19: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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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逯某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牛永奇等4名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逯某中在林州市五龙镇淇河大桥下用密眼网(地笼网)在淇河流域捕捞,捕获大鲫鱼4条、小鲫鱼23条以及黄鳝3.51公斤,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密眼网2个。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上述水域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并禁止用上述捕捞工具进行捕捞。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逯某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逯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逯某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合议庭合议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对庭审进行了评议,分别阐述了旁听案件的感受,一致认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流畅、有序,审判人员条理清晰,用语规范,配合默契,展现了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业务水平。

法官说法

淇河属华北地区河流海河水系的南运河水系支流卫河的支流,水系较发达,渔业资源丰富,是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渔业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环境资源,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利用密眼网捕鱼,破坏了河流生态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

禁渔是为了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提醒大家在禁渔期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如果手实在“痒”很想捕鱼,可以选择非自然水域进行垂钓,千万不要在自然水域捕鱼!林州市人民法院呼吁大家共同参与,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建美丽家园。

请关注“林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法院最新动态及各类法律资讯。

原标题:《捕鱼将自己“捕”入法网!林州法院院长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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