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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打人不承认 法官调卷辨公道

2020-10-27 09: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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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二道江区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挪车打人不承认

法官调卷辨公道

因为停车挪车

而引发矛盾冲突的屡见不鲜。

但是挪车不成,

还动手就不对了,

大家都是成年人,

做事要三思,

犯错要承认!

不久前,

佟某驾驶车辆

行驶至三江小区某楼下时,

因张某停放的车辆

阻碍其车辆通行,

佟某通过拨打

张某在车上预留的挪车电话,

通知被告挪走车辆,

但在电话沟通时发生口角。

随后,

张某与其侄子下楼,

对佟某进行辱骂,

进而殴打佟某。

被打后,佟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进行观察治疗。佟某共住院治疗6天,合计费用11423.3元。经鉴定,佟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佟某出院后,携带相关票据将张某起诉至二道江区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人身权利。

开庭审理时,

佟某认为:被告寻衅滋事,在酒后无故辱骂、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和原告只是发生了口角,没有打原告,对用药及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并拒绝对原告住院票据的用药及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也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并无法提供反驳证据。

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承办法官依法到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此事件的相关行政卷宗材料,在翻看卷宗时查看到被告侄子的证言“就看到我二叔和那个小伙撕把起来了,我过去赶紧把我二叔拉开了。”其证言可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故可认定,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

二道江区法院认为

原、被告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因原告先辱骂被告,继而双方互相谩骂并撕扯,原告在此事件应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损失的30%;被告打伤原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佟某费用合计5896.3元。

— END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图文:李雨林

原标题:《挪车打人不承认 法官调卷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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