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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下发“首单”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2020年9月,石佛寺法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镇平县法院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作出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的裁定。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申请人王某某向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2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三个月,并用被申请人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在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镇平县农商银行遂向镇平县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
法院审理: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受理后,由姜赟法官独任审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异议,镇平县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房产,并由镇平县农商银行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近年来,我县金融类案件大幅攀升,金融行业诉讼风险不断增大,以往此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较多,从受理立案、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到进入执行程序,往往需要三个月甚至半年,诉讼周期长,常导致金融行业的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面临不良贷款的风险。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21天,改变了过去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长、成本高问题,不仅缩短了审限,节约了诉讼资源,而且便捷和高效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镇平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服务金融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保障了金融行业的贷款安全,缓解了诉讼风险,对实现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法官提醒:新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办理有新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可以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拒不偿还,债权无实质性争议,抵押权依法设立,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抵押物权及他项权利,双方对实现抵押权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
文章: 王 崇
排版: 马 良
原标题:《镇平县法院下发“首单”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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