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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富源境内被抓获的拐卖外国人的“人贩子”,被判刑!
越来越多的大龄单身
被催婚已经成为日常
生活中是不是经常有人开玩笑说
去越南买个媳妇就能解决问题啦?
天真!
这可不是想买就能买的呀
这不,随意拐卖妇女的教训不就来了
近日
富源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缅甸妇女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张某与华某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期间,缅甸女子莫根滴、玛诶丹到达耿马傣族瓦族自治县孟定镇相某(国籍不明)家,相某在微信里告知张某她那里有两个缅甸姑娘,问张某给有人要,最终谈成两个女人共计80600元。因张某还没有找到买家,相某要求张某先支付10000元的定金,后华某把10000元钱交给张某,张某将钱拿给相某。
同时,张某怕将两个缅甸女子带回安徽后跑掉,要求相某写担保书,相某的丈夫李某复印自己的身份证件写了保证书给张某。2019年5月23日张某等人将玛诶丹、莫根滴带至安徽,23时30分许,途经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时被查获归案。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相某、华某、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相某、华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四被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相某、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相某、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供稿:陈梦碧、罗靖
原标题:《【案件追踪】富源境内被抓获的拐卖外国人的“人贩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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