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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交警曝光10月份严重违法行为案例
1、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0年09月21日00时24分,马宗*持 “C1”型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酒后驾驶宁DM715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与六盘山路向南100m路段处时,被在此路段路检路查的执勤的固原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 马某正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罚情况:马宗*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杨斌*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08日00时16分,杨斌*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酒后驾驶宁DK10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段处时,被在此路段路检路查的执勤的固原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杨斌*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责任追究及后果:杨斌*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杨斌*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简要案情:2020年08月03日00时44分,舒园某宁DL871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华城国际东侧便道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查路检的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2020年08月11日,其血样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舒园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5.5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舒园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舒园园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吊销所持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
4、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简要案情:2020年09月11日00时35分,黄某驾驶宁DD670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华城国际后门附近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查路检的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血样检测为饮酒。
处罚情况:黄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二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5、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件:2020年10月6日22时59分,吴平某驾驶宁EAY57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规划一路与西城街交叉路口处,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交警四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提取吴平贵的血液并聘请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吴平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处罚情况: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吴平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大队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6、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08日23时47分,沈佳某驾驶宁D0D31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城街与规划一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交警四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对沈佳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提取沈佳伟的血液并聘请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沈佳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处罚情况: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沈佳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大队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7、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6日0时22分,杨宝某驾驶牌号为宁A12173的小型汽车行至龙潭街兴盛路T型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泾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杨宝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宝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8、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简要案情:2020年9月30日9时25分,马某驾驶牌号为宁D71217的大型汽车行至泾源泾白公路1公里300米,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违法行为,被泾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马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6分。
9、主要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07日17时21分,剡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宁DJ825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彭阳县城兴彭大街军民路口50米处,被彭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剡某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剡某以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二百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剡某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罚款一千七百元。
10、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03日14时28分,杨某武驾驶鲁Q635DJ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3GB5号恒真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8.9%行驶至连固线1596公里200米,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杨某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武以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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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固原交警曝光10月份严重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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