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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③】别慌,亲子关系纠纷应当这样处理…

2020-10-28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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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巾帼襄州 巾帼襄州

襄州区妇联

提醒您

善于观察和掌握矛盾纠纷当事人心理特征,是调解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和首要任务。观察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便于制定调解策略,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化解矛盾纠纷。这里强调的,一是在调解中要注意修复情感,把情感修复了,矛盾纠纷就消除了一大半。二是在调解中发现当事人因心理健康问题影响认知,情绪异常,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应当先调整好当事人心理状态,再进行调解。

亲子关系纠纷调解

1、亲子关系认定的纠纷

亲子关系认定纠纷在夫妻之间、同居双方之间、偶然或偶尔发生两性关系的男女之间产生,一般是女方要求确认孩子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男方否认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但因出于种种顾虑,男方往往以没有发生过两性关系或作亲子鉴定有辱自身人格尊严等理由不愿配合亲子鉴定,矛盾随之产生。

遇到这类纠纷,侧重开导男方,让其认识到单方该不该擅自把孩子生下来,女方的动机纯不纯等等问题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是个生命,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弄清楚孩子的亲生父 母对其一生意义重大。如果有把握不是自己的,正好可以通过鉴定还自己个清白。如果可能是自己的,要敢于担当。如果经调解后双方同意作亲子鉴定,建议双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依法确定,亲子身份关系不适用调解,调解要解决的是 一方不愿配合的心结问题, 是为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作铺垫。

2、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会听到有人说要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女关系等,父母子女关系能否断绝呢?

遇到这类纠纷要注意,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生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后面会另作阐述。

3、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引发的亲子纠纷

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调解时应加强其亲情意识、责任意识,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违法性及后果,促使其能自觉承担对子女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对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后果:如果造成子女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亲子关系纠纷的调解与亲子关系修复

凡属亲子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赡养纠纷,在调解时都应当注意亲情的唤醒和亲情的修复,这是调解的治本之道。改善和修复亲子关系,除了在亲子沟通方式,亲子互动模式上下功夫外,还应在家庭系统的修复上下功夫。

比如采取“家庭系统排列”工作坊等方式来修复家庭关系等,让“爱”在家庭成员之间顺畅地流动起来,亲子关系才算得到修复。是一方不愿配合的心结问题,是为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作铺垫。

END

来源:襄州区妇联

原标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③】别慌,亲子关系纠纷应当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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