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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带你上王者”的不一定是王者,可能是……

2020-10-27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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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雪~北潞园学校的同学们发来了普法邀请,你化身一下赵老师,给小盆友们上一节课吧~

没问题!安排上~那就讲讲民法典,以及与同学们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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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

带着满满的法律知识

携手房山法院“普法巴士”

民二庭法官助理赵艳雪

来到了房山区北潞园学校

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

她为200名六年级小同学

开展了一次“订单式”普法课堂

这次活动也是北京高院

京法巡回讲堂系列巡回普法活动之一

课程导读

课堂上,赵艳雪从运动受伤、课间打闹、直播打赏、网络游戏等方面,选取了未成年人身边的案例与事件,向同学们强调了应注重校内运动安全、拒绝校园霸凌、网上活动注意防骗等事项,并就与之相关的《民法典》及《刑法》部分条文进行了讲解与阐明。

一起走进课堂,学习知识吧!

案例一

未成年人校内运动遭受人身损害

校方是否担责

陈星(化名)是房山区某学校学生,现年14岁。陈星报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跳高运动员选拔。

在体育老师的监督下,陈星进行了一系列的训练。训练过程中,陈星非常紧张,出现了好几次动作失常,但是体育老师并没有再对陈星进行指导,而是安排陈星继续起跳。

陈星在起跳时不慎将胳膊摔伤,造成右臂骨折。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条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是这样划分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14周岁的陈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进行训练时,学校有义务对陈星进行指导与保障,但体育老师没有尽到指导的义务,反而让陈星在不熟练、不规范的动作下进行起跳。

因此,学校此时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向陈星赔偿损失。

案例二

未成年人之间打斗致人死亡

如何定罪量刑

15岁的王衡(化名)是某学校负责纪律的副班长。因午睡时潘越(化名)说话,王衡用小棍敲打潘越,却不留意打在了潘越同桌沈强的头上。两人发生口角。

后王衡约沈强在后山谈发生争执的事,沈强对王衡的“权威”仍不服气。王衡认为沈强没有把他这个副班长放在眼里,便与沈强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沈强窒息死亡。

最终,王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王衡犯罪时年满十五周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其未满十八周岁这一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三

未成年人网游遭受钱财损失

加害人触犯了那些法律规定

小学生朱红(化名)疫情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网友,并同对方一起组队游戏。

此后,该名网友以“带你上王者”为由多次要求朱红为其充值游戏皮肤。在尝到“甜头”后,该网友添加了朱红的微信,并以带其打游戏为由多次向朱红索取大额钱财,从几十元到上万元不等。

三天时间内,朱红使用其母亲的微信向该名网友转账24000元。朱红母亲发现后报警,经过调查,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斌(化名),将24000元现款退还朱红母亲。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案例中刘斌通过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金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惩罚。

案例四

未成年人直播平台大额花费

能否获退

某日,尚女士在使用银行卡时发现卡内的五万余元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通过调查,警方发现这笔消失的款项是被尚女士11岁的女儿小静消费了。

小静称,因为其在母亲使用手机时看到了母亲的支付密码,所以在观看某直播平台时,自己忍不住充值,向自己喜欢的主播打赏礼物花费5万元。

尚女士以这些花费系未成年人所为向直播平台申请退还款项,但客服人员未予正面回应。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静年仅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数万元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因此,作为小静监护人的尚女士有权拒绝追认小静的消费行为,若尚女士能够证明此笔花费系未成年人所为,则直播平台应向尚女士退还该笔款项。

文字:赵艳雪

摄影:吴卫娟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带你上王者”的不一定是王者,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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