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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凌晨醉驾撞路灯,车内酣睡浑不知 !男子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雨山区人民法院
立法为公 司法为民
谈 案 说 法
2020/10/28
雨山 法院
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心存侥幸以身犯险,结果撞到路灯杆后竟呼呼大睡,民警赶到时敲窗呼叫都无法叫醒该男子……近日,雨山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
情
回
顾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马鞍山市马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向山地磅房公交站台路段,致该车右前部撞到道路北侧路灯杆而损坏。事发后,路人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胡某某在主驾驶座位上睡觉,遂采用拍打车窗、手电光照射方式均无法将其叫醒,在民警破窗时胡某某醒来,随即让其下车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当日3时34分测试结果为126mg /100ml。后胡某某被带至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用于检验,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6.3mg /100ml。2020年7月17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将血检结果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于同年7月22日到该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
官
提
示
人在醉酒以后,意识一般较为模糊,常常想要一头栽倒、呼呼大睡,这是因为酒精会麻痹人的意识,导致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等不安全因素。在此类危险驾驶案件中,少数被告人会有意识地将车停在路边睡觉,但实际上大部分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在等红绿灯期间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在路中间就呼呼大睡了。在此提示大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酒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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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谈案说法 | 凌晨醉驾撞路灯,车内酣睡浑不知 !男子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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