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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社区丨一失足成千古恨,故意纵火终获刑!<第357期>

2020-10-29 17: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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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卢某某一气之下纵火烧医院设备泄愤,被隆安县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0月29日上午,隆安县法院将该案的审判现场搬到隆安县震东社区昌泰茗城小区,吸引了该社区干部、群众200余人前来旁听。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因不满隆安县某卫生院的治疗效果,决定用汽油点燃卫生院内的治疗设施以泄愤。当晚9时许,卢某某携带汽油到该卫生院,随后破门而入,点燃院内的治疗设备,燃烧起火后立即逃离现场。22时许,卢某某意识到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主动到隆安县公安局丁当派出所投案。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财物损失价值达人民币15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泄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隆安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卢丽琴向前来旁听的群众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现场进行法治教育,提醒旁听群众,在生活中,如遇到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需冷静对待,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千万不可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现场旁听的群众

发放宣传资料并答疑解惑

法院工作人员还向旁听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为群众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旁听群众对法院深入社区开庭审理案件,零距离宣传法律称赞不已,希望法院能够经常性、持续性开展这项活动,为群众带来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教育。

法条补充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 写:苏 颖 马 玲 摄 影:马 玲

编 辑:马 玲

原标题:《庭审进社区丨一失足成千古恨,故意纵火终获刑!

<第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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