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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法院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10-29 17: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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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两起案件共14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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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贵等七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贵纠集被告人杨某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征地拆迁活动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共同随意殴打他人2次,共同实施滋扰他人违法行为4次,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贵还伙同被告人蔡某、李某、郭某、李某付、雷某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1次;被告人李某贵单独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共计3次。

李某贵、杨某、蔡某、李某、郭某、李某付、雷某等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夷陵法院依法判处李某贵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2

李某等七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1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学、王某军、史某、赵某宏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求强势地位,攫取经济利益,借故生非,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 年7 月28 日,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李某、李某林等人采取殴打执法人员、强行扣留执法车辆和破拆工具等方法进行阻碍,致使拆除工作未能正常进行。

李某、李某学、王某军、史某、赵某宏、李某林、韩某(参与寻衅滋事)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夷陵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夷陵法院在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大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力度,把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不断巩固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创造安定稳定社会环境。

来源 | 夷陵法院

采编 | 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原标题:《夷陵法院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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