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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你不知道的那些事之高空抛物、坠物
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个发生在2000年的案例。
郝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0年5月11日凌晨1点多,郝某被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的烟灰缸砸伤,共花费医疗费八万多元。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找到真正的行为人。于是,郝某以建筑物的开发商及众多住户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除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行为的住户外,对剩余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的住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郝某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剩余不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行为的22户被告分摊。
2002年6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要旨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当采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有所作为,无法预防也无法避免,同时,也不会发生受害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只要发生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就应当成立侵权责任;高空抛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具有侵权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转自法信网
对此,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发生本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简单说就是:
1、明令禁止公民高空抛物,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不仅维护受害者权益,也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
3、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
文字:胡 月
原标题:《【民法典说】:你不知道的那些事之高空抛物、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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