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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审判两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10月29日上午
博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在崮山法庭
公开开庭审判两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分别为
韩某祥、张某峰滥伐林木案
和韩某罡、王某伟、翟某辉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韩某祥、张某峰滥伐林木案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博山区域城镇东厢村枣行处滥伐林木19株。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1.6101立方米,树种为杨树18株、泡桐1株。
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对被告人韩某罡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罡以金不换公司的名义取得部分开采区域的土地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建设厂房、办公楼工程的名义,在博山区白塔镇东万山村东山顶处开采出大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对外销售。被告人韩某罡为该工地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王某伟为现场指挥人员,被告人翟某辉为财务人员。经勘查,三被告人超出土地证范围的采挖量为173280立方米(459192吨),价值共计1102万余元。
另查明,因本案非法采矿存在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进行修复,按照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相应的修复方案的费用为231.53万元。
本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罡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决依法向被告人韩某罡、王某伟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罡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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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博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审判两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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